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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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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1年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2021]31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公安厅 生态环境厅 农业农村厅 药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61号)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突出问题治理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要求。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决定对银川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检验检测监管工作中落地见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联合执法抽查检查,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法律意识,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法、公正、科学、诚信开展业务,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依法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行政执法部门间相互联动,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时间
2021年10月15日—11月10日。
三、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检查比例和检查人员
市场主体名单按全市(三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40%比例随机抽取(不含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本年度监督抽查已抽取的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按照随机抽取进行匹配,随机抽取了6家企业和6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及被检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检查外聘技术专家1-2名;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企业辖区监管人员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外聘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各县(市)局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可参照区局、市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五、检查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按双随机抽取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查方式
一是现场实地检查:查看检测场地环境、观察检测活动、核查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原始记录、标准物质使用、尾气检验过程监控资料上传、现场提问等;二是查阅资料:查阅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能力附表、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人员培训、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检验检测活动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等有关执行情况。
(三)检查内容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内容:一是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二是检测检验机构对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及验证是否及时;三是检测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四是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对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建立培训计划;五是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检查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是否规范;六是检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有超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无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七是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现象;八是是否严格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标准实施检测)。要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内容:检查检验机构是否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进行检验检测,重点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厉打击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做到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密切图配合、力求实效。
(二)严格职责监管。各联合部门作为监管抽查的责任主体,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支持配合、协调互动,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经费保障。监督检查中可聘用行业技术专家或评审员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以查促学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专家费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严守工作纪律。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及专家,应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五)做好结果公示。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按照部门监管职责分别填写监督检查表,核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依据程序及时将核查结果和处罚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归集到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各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将检查的各项印证资料和小结于11月15日前报市局标准化与计量认证监管科。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电话:王 锐 8679832 电子邮箱:ycwqdd@126.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及电话:王 梅、张 芳 5069588 电子邮箱:ycsjlk@163.com
附件:1.银川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匹配表
2.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银川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匹配表
序号 | 任务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市场主体名称 | 法人信息 | 住所 | 抽查人员 |
1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0647563413 | 宁夏生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张生存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交通物流园南侧 | 王 梅 王 锐 海 玲 |
2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MA771RQ434 | 宁夏天豹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麻海军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1215号 | 王 梅 王 锐 海 玲 |
3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2277609286 | 银川昌昊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常元 | 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765号 | 张 芳 张海轩 张誉宝 |
4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352675052F | 银川市恒安顺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王文华 | 银川经开区金凤工业园金瑞路以南良田渠街以西 | 张 芳 张海轩 张誉宝 |
5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MA76J7XC61 | 银川联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蔡银平 |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号路熔铸车间、型材成品库 | 张 芳 张海轩 张誉宝 |
6 | 1633914718720 | 91640100MA75YA5B91 | 宁夏豪杰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杨伟 |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林带北侧、良田渠街东侧 | 张 芳 张海轩 张誉宝 |
附件2:
2021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 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 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 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 不适用)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 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 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 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 不适用)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 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 不适用)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 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 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 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 不适用)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 不适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