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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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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27日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是指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
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工作。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启动;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决策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政策依据、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八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意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及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开展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对已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党组会议讨论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否则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汇报以下情况: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负责重大决策草案起草部门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第十七条 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市局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由办公室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重大决策事项仅具有内部性的除外。公开方式按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企业、社会群众开展决策事项实施的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报告局党组。局党组根据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