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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1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09-29
责任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9-29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27日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是指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

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全市市场监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三)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重要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编制和较大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筹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工作。法制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启动;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决策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承办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法律政策依据、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八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咨询意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依据、理由和说明,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及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开展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对已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党组会议讨论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否则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进行决策。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汇报以下情况: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负责重大决策草案起草部门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第十七条 召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市局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由办公室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予以公开,重大决策事项仅具有内部性的除外。公开方式按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企业、社会群众开展决策事项实施的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报告局党组。局党组根据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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