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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2/2015-00090 | 发布日期: | 2015-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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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 称: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银川市 燃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市局质量监管科,各燃气生产、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消除因燃气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居民用气安全和全市燃气汽车运行安全,决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相关企业生产、销售的燃气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生产、经销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方式和依据
(一)检查及检验。
检查及检验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协助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工作由该院承担。
(二)检验项目。
1、天然气检验项目:高位发热量、总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水露点。
2、车用压缩天然气检验项目:高位发热量、总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氧气、水露点。
3、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密度、蒸气压、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二甲醚。
(三)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判定按照国家标准GB 17820-2012《天然气》、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和GB 11174-201《液化石油气》进行。
此次监督检查的检验项目均为关键项目,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监督检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自行安排、合理组织;三区分局由市局质量监管科统一安排、协调。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抽样时,均须主动出示本通知和执法证件,填写好相关法律文书。
(二)三区分局于6月24日前集中开展辖区内所有从事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生产、经销企业的摸底排查,结合登记注册查询系统,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摸清底数与分布情况,于6月26日前上报摸底情况企业名单,以便确定抽检时间。
(三)各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报市局质量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或上级部门已经抽样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针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行抽样,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抽查后处理工作
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7月30日前,将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完成全市燃气产品整体质量分析报告,以便各局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联 系 人:黄海泉 田镇歌 联系电话:0951—5069570
电子邮箱:zlglk-301@163.com
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951-5065025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