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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16-00064 发布日期:2016-01-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切实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备耕顺利进行,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局决定集中开展2016年春季全市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农业生产、销售密切相关的农资产品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产品的行为,确保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安全的农资产品。

二、抽查重点

1、重点产品:媒体反映问题较为突出和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较多的肥料和农膜产品。对经核查没有或者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违法行为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对其产品进行抽验,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直接立案查处。

2、重点对象:主要是农资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门店、乡村流动商贩,以及近两年有不良记录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

三、抽查方式

1、任务分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农资产品生产企业及流通环节的抽样工作;市局质量监管科负责总体协调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产品检验委托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负责并随时提供技术支撑,具体抽样和检验方法见《2016年肥料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附件1)和《2016年农膜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附件2)。各单位要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农资产品质量抽查不得向被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

2、提供标准:抽检产品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被抽检产品执行标准,随样品送检验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要把此次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作为现阶段工作的重点,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农资产品的企业数量,认真制定专项监督抽查任务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报市局质量监管科,以便总体协调检验院提供技术支撑。

(二)加强职能统筹。要发挥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后的职能优势,将农资产品监督抽查任务与重点产品质量提升、双打质检利剑行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完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注重舆情监督,及时了解社会对农资打假工作的舆论动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农资打假宣传报道。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和12365质量热线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举报,积极扩大案源,并建立农资案件举报、受理、处置、反馈的快速通道。对于农资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在第一时间查处。

(四)加强总结报告。要注意收集汇总各种数据资料,及时总结提炼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2016年3月15日前向市局质量监管科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人:黄海泉   田镇歌

联系电话:0951-5069570  13995087101  13995115050

电子邮箱:zlglk-301@163.com

 

附件:1、2016年肥料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2、2016年农用地膜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附件1:

 

2016年肥料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6年春季全市肥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产品范围及要求

1、本次抽检范围为全市生产和销售的肥料。生产领域应做到所有企业全覆盖,流通领域应将交易量大、覆盖面广的大型经销企业和全市农资产品主流销售渠道作为抽检重点区域。

2、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分局负责抽样工作,质量监管科负责协调和统计上报工作,宁夏质检院负责检验和提交质量分析报告等工作。

集中在2016年2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抽样工作,样品检验工作在3月20日前完成,并注农资监督贯穿于全年。

买样时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同时抽样样品须得到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或认证机构的确认。

3、抽样应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本方案独立完成抽样,并严格为被抽检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或产品指标等信息。

4、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 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

5、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袋,最大批量不超过1000吨。

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2确定采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确定最少采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最少采样袋数=3×………………………………(1)式中:N——每批产品总袋数。

1: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541~512

24

152~181

17

 

 

6、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2kg或液体样品10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样品由抽样单位带回,一份送检验机构作检验样,一份留抽样单位作备用样。

7、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要防止抽样环节和运输环节对样品造成污染。

二、检验及判定依据

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

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 15063-2009

GB/T 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

3

氧化钾

GB/T 8574

4

总养分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8573

6

水分(卡尔费休法)

GB/T 8577

7

粒度

GB 15063

8

氯离子

GB 15063

9

包装标识

GB 8569

GB 18382

10

外观

目测

★为极重要质量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

2、掺混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

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总氮

GB 21633-2008

GB/T 8572

2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

3

氧化钾

GB/T 8574

4

总养分

GB/T 8572

GB/T 8573

GB/T 8574

5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GB/T 8573

6

水分(卡尔费休法)

GB/T 8577

7

粒度

GB 15063

8

氯离子

GB 15063

9

包装标识

GB 8569

GB 18382

10

外观

目测

★为极重要质量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

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有机质

GB 18877-2009

GB 18877

2

总氮

GB/T 17767.1

3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 8573

4

氧化钾

GB/T 17767.3

5

总养分

GB/T 17767.1

GB/T 8573

GB/T 17767.3

6

水分

GB/T 8577

7

酸碱度(pH)

GB 18877

8

粒度

GB/T 24891

9

砷及其化合物

GB/T 23349

10

汞及其化合物

GB/T 23349

11

铅及其化合物

GB/T 23349

12

镉及其化合物

GB/T 23349

13

铬及其化合物

GB/T 23349

14

氯离子

GB 18877

15

蛔虫卵死亡率

GB/T 19524.2

16

粪大肠菌群数

GB/T 19524.1

17

包装标识

GB8569 GB18382

18

外观

目测

★为极重要质量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

4、有机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

产品标准

检验方法标准

1

有机质

NY 525-2012

NY 525

2

总养分

NY 525

3

水分

GB/T 8576

4

酸碱度(pH)

NY 525

5

总砷

NY 525-2012

GB 18877

6

总汞

GB 18877

7

总铅

GB 18877

8

总镉

GB 18877

9

总铬

GB 18877

11

蛔虫卵死亡率

GB/T 19524.2

12

粪大肠菌群数

GB/T 19524.1

13

包装标识

GB 8569

GB 18382

14

外观

目测

★为极重要质量项目,◇为重要质量项目。

5、其他肥料按其标识的有效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三、判定原则

1、检验中所有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2、检验中若因某一项目不合格而导致不能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则不再进行后续项目的检验,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四、复验程序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执法监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复验。复验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如认为检验结果异常的,首先须查找产生异常的技术原因并提供有关出厂检验记录,否则检验单位可不受理复验。

2、如果样品测量误差的重复性或复现性很差,则复验时样品的测量误差与原检验结果数据可能出现相差较大的情况,这并不说明原检验结果数据是不合理和无效的。

3、如复验结果与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结论并由受检单位承担复验费用;复验结果与检验报告结果不一致时由检验单位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

4、在收到报告之日其起15日内未向执法监督检验单位书面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默认检验结论。

五、技术支持单位

单位名称: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人:吕晓东

联系电话:0951-5035212, 18309516541

    址:银川市湖滨西街银湖巷39号,邮编:750001

 

 

 

 

 

 

 

 

 

 

附件2:

 

2016年农用地膜产品专项抽查实施方案

 

为保证2016年春季全市农用地膜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检产品范围及要求

1、本次抽检范围为市内生产和销售的农用地膜。生产领域应做到所有企业全覆盖,流通领域应将交易量大、覆盖面广的大型经销企业和全市农资产品主流销售渠道作为抽检重点区域。

2、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分局负责抽样工作,质量监管科负责协调和统计上报工作,宁夏质检院负责检验和提交质量分析报告等工作。

集中在2016年2月25日前完成阶段性抽样工作,样品检验工作在3月20日前完成,并注农资监督贯穿于全年。

买样时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同时抽样样品须得到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或认证机构的确认。

3、抽样应由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严格按照本方案完成抽样,并严格为被抽检单位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或产品指标等信息。

4、产品分类。以使用的原料、产品厚度及推荐覆盖使用时间不同分为类,见表1。

1

类别

树脂种类

厚度,mm

推荐覆盖使用时间,d

LLDPE

加耐候剂树脂

0.020

0.012

120

 

LLDPE

共混树脂

加耐候剂树脂

0.012

0.014

0.010

100

 

 

LDPE

LLDPE

共混树脂

加耐候剂树脂

0.014

0.010

0.010

0.008

80

 

 

 

LDPE

LLDPE

共混树脂

0.012

0.008

0.008

50

 

 

5、抽样基数。同一牌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至抽样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的产品至少5卷

6、抽样方法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车间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卷薄膜,检查三卷薄膜的卷曲缺陷和宽度错位,并在抽样单上作详细记录。

样人员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抽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封样人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抽取并签封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7、抽样注意事项:抽样时要防止抽样环节和运输环节对样品造成污染。

二、检验要求

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2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产品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

B

C

1

规格

4.2

GB13735-1992

GB/T6672-2001

GB/T6673-2001

 

 

2

外观

4.3

GB13735-1992

GB13735-1992

 

 

3

拉伸负荷

4.4

GB13735-1992

GB/T1040.3-2006

 

 

4

断裂伸长率

4.4

GB13735-1992

GB/T1040.3-2006

 

 

5

直角撕裂负荷

4.4

GB13735-1992

QB/T1130-1991

 

 

6

标志

7.1

GB13735-1992

GB13735-1992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般质量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志质量检查项目:

2中的最后一项标志为产品标志质量检查项目,其余项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涉及GB13735-1992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按照强制性标准检验,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合同严于国家标准时,应按照企业标准或合同检验。

三、判定原则

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外观、规格尺寸、物理机械性能等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的,判定该产品该项目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当产品实物质量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2、标志判定原则。

所检农用地膜标志检查项目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志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每个最小包装未附产品合格证的;

2)产品合格证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类别、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企业名称、地址、贮存期、净质量或长度、标准编号的;

3)外包装未标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净质量或长度的。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和标志质量均合格的,综合判定该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的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

四、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备用样品进行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五、技术支持单位

单位名称: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人:艾银国

联系电话:0951-35212, 13469590869

    址:银川市湖滨西街银湖巷39号,邮编:750001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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