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市场监管发〔2016〕141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市局质量监管科,各燃气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和燃气器具(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消除因燃气及燃气器具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居民用气安全和全市燃气汽车运行安全,决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相关企业生产、销售的燃气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及燃气器具生产、经销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16年5月12日至6月20日。
三、检查方式和依据
(一)检查及检验。
检查及检验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协助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工作由该院承担。
(二)检验项目。
1、天然气检验项目:高位发热量、总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水露点。
2、车用压缩天然气检验项目:高位发热量、总硫、硫化氢、二氧化碳、氧气、水露点。
3、液化石油气检验项目:密度、蒸气压、组分、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游离水、二甲醚。
4、家用燃气灶检验项目:气密性、热负荷偏差、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燃气导管、铭牌标示适用燃气种类,以及离焰、熄火和回火。
5、家用燃气热水器检验项目:铭牌标示(适用燃气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燃气系统气密性、火焰稳定性、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无风状态)、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烟道堵塞状态)、热水产率、额定热负荷下的热水热效率。
6、家用燃气热水炉检验项目:燃气系统密封性、采暖热输入、采暖额定热输出、热水额定热输入、产热水率、极限热输入时一氧化碳含量、热效率、生活热水性能。
(三)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判定按照国家标准GB 17820-2012《天然气》、GB 18047-2000《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GB 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GB 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进行。
此次监督检查的检验项目均为关键项目,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监督检查,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检查时间内自行安排。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抽样时,均须主动出示本通知和执法证件,填写好相关法律文书。
(二)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于5月30日前集中开展辖区内所有从事燃气(天然气、车用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热水器等)生产、经销企业的摸底排查,结合登记注册查询系统,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摸清底数与分布情况,于 6月3日前上报摸底情况企业名单,根据辖区摸底情况,随时联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部分产品进行抽样,6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报市局质量监管科。
(三)各有关企业应积极配合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被检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执法人员应记录在案并报市局质量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或上级部门已经抽样检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针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进行抽样,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抽查后处理工作
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6月30日前,将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完成全市燃气及燃气器具产品整体质量分析报告,以便各局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联 系 人:黄海泉 田镇歌 联系电话:0951-5069570
电子邮箱:zlglk-301@163.com
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0951-5065025
附件:1、银川市燃气、燃气器具企业摸底情况汇总表
2、银川市燃气、燃气器具企业监督检查抽查情况汇总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