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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0-00103 发布日期:2020-03-3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人事科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大队、协会:

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人员管理,促进工作效能提高,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及考勤管理制度》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聘用人员经招聘到岗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由所在工作部门负责考勤和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  聘用原则:

(一)聘用岗位按需设岗、人岗相适的原则;

(二)坚持先申报后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原则。

第六条  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且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三)具有岗位需要的文化程度、从业资格及专业能力等。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发放。

第八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确实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旷工超过1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章制度的。

第九条  聘用人员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规定的情形外,经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条  试用期转正后,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将在一个月内为聘用人员办理合同备案,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当月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工作日),扣发50%的工资;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工资。

第十二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故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事假连续超过20个工作日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调整,拒不到岗的;

(三)工作期间,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规章制度的。

(五)消极怠工、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四条  解聘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分局聘用人员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负责解释,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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