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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2/2020-00301 发布日期:2020-10-30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局、各大型游乐设施检验机构、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银川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9日 

 

银川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确定。不含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

第六条 本市鼓励实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投保相关安全责任险,以提高使用单位的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

第二章 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购买(含租赁、委托等形式)大型游乐设施前,应当查验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使用单位购买(含租赁、委托等形式)已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查验安全技术档案、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原设备使用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大型游乐设施迁移证明。

第十条 使用单位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选择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使用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大型游乐设施的醒目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使用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因转让、出租、委托经营等情形导致实际使用单位发生变动的,新的使用单位应当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使用单位不得移交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搬迁或者拆除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搬迁或者拆除后30日内,向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交大型游乐设施去向或去使用功能的情况说明。

大型游乐设施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防护措施,并在大型游乐设施停运后30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使用十台以上(含十台)大型游乐设施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其他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期间至少有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二)办理使用登记;

(三)组织制定操作规程;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组织开展定期自行检查;

(六)编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七)按照规定报告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发现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大型游乐设施,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九)纠正和制止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数量、特性、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配备相应持证的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使用单位使用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每台至少有一名操作人员在岗。

操作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大型游乐设施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五)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应急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六)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作业人员和服务人员守则;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单独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大型游乐设施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大型游乐设施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使用说明、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至少标明以下内容:

(一)乘坐大型游乐设施的禁忌病症;

(二)乘客身高、体重、年龄等限制;

(三)需要由成年人陪同乘坐的要求;

(四)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禁止乘客进入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规定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使用单位设置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图案、文字、颜色,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对乘客有身高、体重、年龄等限制乘坐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配备身高体重测量设备以及年龄查验制度等。

第十九条 为保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设备的类别、品种、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

使用单位对在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公园、商场、游乐场、体育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他人提供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场地的,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并核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三章 检验

第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30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大型游乐设施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检验。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期限。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检验项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向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公园、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大型游乐设施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每年都应当将其纳入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内。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节假日前和旅游旺季到来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一)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二)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四)抽查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五)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

(六)抽查运行、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大型游乐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或者困人故障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督促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或应急管理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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