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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9585XH/2022-00001 发布日期:2021-12-21
发布机构: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金凤区分局查处两起未按照贮存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案

金凤区分局查处两起未按照贮存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案

近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上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万达中心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家医疗美容诊所未按照贮存条件贮存医疗器械。具体情形为:两家均将贮存条件为:“避光、2~10℃贮存,不得冷冻”同一品牌的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置于无空调,温度计显示温度20℃的贮存环境中。

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内容要求。针对以上事实,上海西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法规要求对涉案医疗器械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随后按照法规程序要求对两家医疗美容诊所各处罚款1.3万元。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未按照贮存要求贮存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容不得丝毫马虎。在此,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提醒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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