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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18-337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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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18-06-28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18-06-28 |
名 称: | 关于对全市2018年第二季度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情况的通报 |
各县(市)区司法局:
5月23日-25日,银川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评查组对全市2018年第二季度申报的814件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逐案评查,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季度案件评查工作采取集中评审、逐案评查的方式,检查率达100%。全市共申报814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以案定补案件775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39件。
(一)以案定补案件:市本级申报145件,退回整改5件,退补率3.4%;兴庆区共申报295件,退回不予申报案件1件,退回整改26件,退补率9%;金凤区共申报60件,转彩票2件,退回整改27件,退补率47%;西夏区共申报69件,转彩票1件,退回整改29件,退补率43%;永宁县共申报47件,退回整改21件,退补率45%;贺兰县共申报116件,退回整改31件,退补率为27%;灵武市共申报43件,不予申报5件,退回整改16件,退补率为49%。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市本级申报9件;兴庆区申报5件,转以案定补1件;西夏区申报9件;灵武市彩票16件,不予申报1件。
(三)电话回访:全市除刑事案件外,应回访392件案件,按照回访率30%,共抽查回访117件,其中1件不满意,无人接听32件,满意率84%。
二、各县(市)区存在主要问题
一季度自治区司法厅对我市法律援助案件存在的质量情况进行了通报,我局要求各县市区,各司其职,责任到人,对照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通过二季度逐案评查发现,一季度评查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从中暴露出各县(市)区均存在制度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对案件逐案审核把关,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执行不到位,未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部分案件存在明显瑕疵,定类量化不准确。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1、经济状况审查不严格。灵武市王某某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本案卷,缺少经济困难证明,因受援人不属于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军人军属;刘某离婚案件涉案两套房产,本人有稳定工作住房公积金,经济状况条件不符合;马某某案件经济状况证明表存在涂改。西夏区张某某办理的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济困难证明表与申请表中的经济状况不一致。永宁县仇某某案件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规范,未采用新格式。
2、谈话笔录等较为简单,不规范。全市普遍存在律师代理词、律师意见书、辩护词、庭审笔录、会见笔录简单不规范的现象。
3、案件申报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及时上报正式申报文件和电子版申报表。22日申报案卷时,仅永宁县、贺兰县申报案件正式文件,兴庆区、金凤区、灵武市、西夏区未上报。
4、案件申报类别、量化不准确。贺兰县申报的16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评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显符合二类评定标准全部评定为三类;西夏区杨某某等23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属于群体性案件,申报量化为两个一类。王某等5人诉宁夏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马某某等5人诉宁夏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同一案件分别指派给不同律师,案件申报将五个不同律师办理的案件合并申报为一个一类,均不符合《评查管理办法》群体性案件合并量化的规定。
5、案件审核把关不严,随意定类。永宁县、贺兰县未认真学习吃透《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随意定类,量化不规范,责任意识淡漠。永宁县上报案件全部退回整改,贺兰县退回16本卷整改。
6、普遍存在证据目录与入卷证据内容顺序不一致的问题。
三、个案问题
(一)以案定补案件
1、退回案件:兴庆区翁某某案件(侦查阶段自己申请),申请时侦查阶段已经结束;金凤区魏某某案件缺少经济状况证明;灵武市2件王某某案件缺少经济困难证明,其中一件超期申报,崔某某、张某案件不属于一季度申报退回整改的案件,超期申报;马某某案件经济状况证明表涂改严重。
2、案件程序审核不严。兴庆区翁某某侦查阶段案件(自己申请)指派时已移送审查起诉,不符合案件指派程序。罗某案件、马某案件会见时间、法律意见书均晚于起诉意见书时间。西夏区赵某诉银川市快速公交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心工作人员在出具手续的时候出具的是客运合同纠纷;罗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件受援人是侵权人,不符合以案定补案件援助范围;金凤区兰某某案件、许某某等2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受援人都是老年人,但都是侵权人,不符合以案定补案件援助范围。部分案件主任未审批案件被指派,不符合指派程序。
3、法律意见书不规范。兴庆区律师将法律意见书混淆。孙某案件取保候审申请书代替律师意见书。
4、转申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3件。金凤区兰某某案件、许某某等2人健康权纠纷案件;西夏区罗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件。
5、降类案件15件:西夏区牛某某案件是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附带民事赔偿律师工作量小,由一类降为二类。禹某某案件、高某某案件是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调解案件,由二类降为三类。纳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刘某、赵某、强某某案件系一审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二类降为三类。永宁县王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降为二类。赵某某、李某案件调解结案的降为三类。灵武市杨某等6人、马某某等5人、杨某某案件是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的调解案件,由一类降为二类。
6、升类案件18件:贺兰县张某某、邵某某、赵某某等案件申报为三类,因系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符合二类案件标准,升为二类案件。永宁县李某某、陈某某等5人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由三类提为二类。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
1、转以案定补案件1件。兴庆区白某某诉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案由不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案件类型,转为以案定补案件。
2、不予申报1件。刘某离婚案件经济状况条件不符合,涉案有两套房产。
(三)案件回访
银川市:张某某诉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结案案件,不满律师庭审过程。
四、工作要求
一是严把案件审核申报关,规范案件申报定类量化。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09]5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定及补贴管理办法》(宁司通[2018]24号)规定,落实两级审核制度,每季度案件申报案件办结归档后,县(市)区司法局先行自查,做好案件定类、合并和量化工作,将最终确定类别的案件,经县(市)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至市司法局审核。
二是规范案件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宁夏法律援助条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财行[2009]554号)规定的援助条件、范围,加大经济困难审查力度,严格执行负责人审批指派案件制度。兴庆区加强与滨河新区公安机关、滨河新区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解决通知辩护案件时间滞后问题。
三是强化业务培训,规范律师案件装订。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材料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装订案卷,不得擅自更改目录内容,特别是证据目录要与入卷的证据内容和顺序相一致。强化律师培训,规范案卷装订,提高律师对案卷归档的重视。下一步,我局将对全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归档要求进行统一规范。各级法援中心要严格对每季度律师上交的卷宗认真审查、严格标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利的案卷坚决不予申报,切实履行本级管理职能,提高案件质量。
四是按照问题整改清单逐案整改。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文件精神,加大案件量化审核和经济困难证明的审查力度,严禁涂改。要严格按照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整理的问题清单,限期逐一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未及时上报的案卷,本季度不予申报,必要时约谈主管领导并进行通报批评。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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