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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9213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8-10-19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10-19
名 称:关于开展2018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宁夏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一)评定时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结束。 

  (二)评定单位。1--4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评定 

  (三)评定程序。 

  1.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后统一上报评定。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统一上报至所在地司法所;市、县(市、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统一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司法局。

   2.评定。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初评,县(市、区)司法局评定。市、县(市、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局评定。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经县(市、区)司法局评定后报市司法局核定。 

  3.颁证等级评定后,由市级司法局颁发1级等级证书、县(市、区)司法局颁发2--4等级证书。 

  4.评定额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一级人民调解员不超过3%,二级人民调解员不超过10%。 

  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 

  (一)考核时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考核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15日结束。   

  (二)考核单位。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由县(市、区)司法局组织实施。一级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考核内容: 

  1.执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3.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化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的发生; 

  6.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7.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8.报送典型案例、简报等情况; 

  9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四)考核结果考核后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四种。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是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激发人民调解员队伍活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按时完成评定和考核任务。 

  (二)及时上报信息。为了及时了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好的工作方法,各地在工作中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在评定及考核结束后,及时上报工作总结(报告)。并将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随同人民调解员名单一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条件 

     2.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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