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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921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8-11-30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11-30
名 称:关于印发《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银川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议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专项整治的函》(银扫黑办函【2018】1号)精神,针对我市个别司法所、调委会超范围受理(调解)应由专门机关受理的纠纷案件,“以调代行(刑)”使违法或涉嫌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结合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推动司法行政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向纵深发展,整治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为,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规范化水平,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落实区、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略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基础作用,为平安银川、法治银川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战略部署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开展规范化整治工作和排查违规调解排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整改内容

(一)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司法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行为规范化整治工作。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全市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违规进行的调解问题开展全面整治。

(三)整治活动中,如发现干部(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整治活动中,对排查出违规调解的案件纠纷,尤其是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案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并将线索及时移交同级扫黑除恶办公室。

    四、工作目标

通过整改,使我市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违规调解得到遏止,依法调解进一步得到加强。

    五、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调解规范化整治。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活动,严格落实整治排查工作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整治调解规范化工作,制定调解受案审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全面开展整治调解规范化工作。

(二)大力开展违规调解问题的排查。一是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案件的排查。各地认真组织对辖区司法所、调委会近年来调解结案的纠纷案件进行逐案排查、梳理,发现违规调解的要移送责任部门依法处理,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送辖区扫黑办或公安机关。努力做到普遍排查、重点排查相结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对现在受理的纠纷和咨询事项的排查。各地认真组织对辖区司法所、调委会对正在受理的纠纷和咨询事项进行排查,发现违规调解线索的及时梳理,移送责任部门依法处理,对涉黑涉恶线索报辖区扫黑办或公安机关。

(三)严格禁止越权受理应由专门机关受理的纠纷(案件)。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调委会的指导,严格执行《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十一条、司法部《人民调解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受理(委托受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强奸、放火等治安案件或涉嫌犯罪类案件,严格禁止“以调代行(刑)”。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至2019年2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8日前)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并于12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至市司法局(基层科)。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8日)

一是12月初开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详细了解推进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规范化整治工作中的问题,以及排查违规调解的情况,线索的移交、违规调解员的处理等情况形成报告,每月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一次(提交书面报告)。二是建立专项整治事项、线索登记移送办理等工作制度,对整治的问题和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要完善内部清理机制,敢于“刀刃向内”抓好清理门户工作,对违规受理调解的案件,一旦发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参与其中或充当“保护伞”的,立即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办,对违规的调解员该解聘的一定解聘,并将线索移送同级扫黑除恶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2月11日至2月28日)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抓不懈。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并于2月28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司法局(基层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整治专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同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按时圆满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二)转变工作作风。在开展整治专项动过程中,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真正把各种调解规范的事项因素排查出来,及时整改规范,切实保证专项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司法局将此次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行动纳入综治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范围,将检查结果向市政法委、市扫黑办。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调解行为规范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考评范围内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工作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考核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整治工作报送工作。要强化整治期间信息工作收集报送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每月要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每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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