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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9215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8-12-14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12-14
名 称:​ 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

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司法厅《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巩固和扩大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成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积极打造我市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枫桥经验”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机制体制和保障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四张网”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基础作用,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为平安银川、法治银川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处,实现法治、德治和自治的有机统一。

——坚持协调联动。以问题、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做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三、工作目标

(一)主要目标。

    通过三年努力,全市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本单位内化解,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本领域内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努力实现我市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全面下降、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化解民商事案件逐步上升、因民事纠纷激化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

(二)具体目标。

    今后三年,全人民调解工作总体上按照“一年达标,二年深化,三年提升”分步实施,坚持全面推进,集中攻坚、优化升级,确保调解质量、工作实效。

2019年为组织队伍建设年。2019年底,构筑覆盖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打造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哪里有单位,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工作目标

重点完成任务:在巩固农村、城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实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劳动争议、信访、商会等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升;县(市)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全部落实到位;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均达97%以上,民转刑、群众性上访、进京访明显下降。

2020为巩固提升年。2020年底,基本形成更加符合我实际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和可持续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构建人民调解“多方参与、多元化解、多种模式、多重保障”的“四多”新格局,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

重点完成任务:总结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化解、社会化调解、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经验,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与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高效整合。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扎实做好矛盾不上交工作。不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21年为调解质量提升年。2021年以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为目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受理率100%,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履行率95%以上,人民调解回访率100%,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民商事案件数量实现“五下降”,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四、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按照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行业专业每半月一次,县(市)每月一次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重点排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城市人民调解组织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重点排查婚姻家庭、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等纠纷。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依托单位工会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本单位职工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本单位与其他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之间的纠纷;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托设立单位,重点排查行业专业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2019年5月前,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人民调解“四张网”发展实际,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2.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落实属地原则,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应调尽调,属地有什么纠纷就调解什么纠纷,什么矛盾突出就重点调解什么矛盾的原则,针对矛盾纠纷特点、突出问题和重点任务,每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上报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解方案,集中攻坚化解。对有可能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报告公安等部门。

3.加大矛盾纠纷导入处置力度。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建立逐级调解机制,基层调解组织对本级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或者排查出的、受理的、下级调解组织上报的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要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并报告主管部门,上报上级调解组织。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住建、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矛盾联调机制,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院判决的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的及时分流处置。对不适宜调解的,在积极做好安抚稳控的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9年4月前,各县(市)区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分门别类建立矛盾纠纷的导入处置机制。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要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信访传递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防止“纠纷”转化成“矛盾”,“矛盾”转化成“事件”,“事件”转化成“案件”。要建立与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结合人民调解案件情况,分析治安、民事等案件情况;充分发挥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方便快捷的优势,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及早发现、实时跟踪、上报研判、指导处置等预测预警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平台作用,形成人民调解大数据分析报告,深入研判对本地区矛盾纠纷情况及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预警,提出针对性措施,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2018年底,各县(市)区普遍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5.严格矛盾纠纷首问责任追究制对群众反映的矛盾纠纷,因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发生的;对矛盾纠纷没有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矛盾纠纷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知而不报重大矛盾纠纷情况,贻误处理问题时机造成事态升级扩大的,要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实现城市、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内部单位和行业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全力打造城市人民调解网络。在城市人民调解组织标准化上下功夫。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中心,中心要涵盖五个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中受理、分流、指派、调处矛盾纠纷。支持将人民调解中心登记为非企业组织2019年3月前,各县(市)区要全部成立人民调解中心,选聘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要依法成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社区要在党支部统一领导下成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在小区、楼院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2019年6月前,要实现城市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巩固提升农村人民调解网络。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上下功夫。要在巩固、规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结合村调整、撤并,依托村党支部,实现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推进在每个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每十户设立1名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2019年6月前,各县(市)区要实现农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3.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托工会、机关党委、共青团等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动消除内部不稳定因素。对调解不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要及时介入,就地化解。2019年11月前,各县(市)区要实现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4.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针对校园内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现状,指导教育部门依法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年9月前,要实现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推动市民大厅、民生服务中心、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方便和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2019年10月前,各县(市)区要实现工业园区、车站、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5.大力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厂矿(公司)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分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排查调处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非公企业,要联合工商联依托商会建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会员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2019年11月前,各县(市)区要实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6.拓展延伸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满足需求、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和“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围绕信访、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消费、旅游、征地拆迁、商会、环境保护、互联网等矛盾纠纷多发行业专业重点领域,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确保其权威性和公信力。2019年10月前,各县(市)区要实现道路交通、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消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电子商务、旅游、环境保护、互联网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结合全市开展的“放心消费在银川”创建活动,积极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消费等领域发生的各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加强派驻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看守所、监狱、戒毒场所等行政部门依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2019年8月前,各县(市)区实现诉前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公安看守所、监狱、戒毒场所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与交通、住建、旅游、工商等其他行政部门的联系交流,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纠纷特点的联合调解室接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

8.打造特色人民调解组织品牌。积极主动培育“社会知名度高、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室,派驻的人民调解室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以个人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支持个人调解室登记为民办非企社会组织。2018年年底,按照“一县(市、区)一品牌”的要求,打造各具特色的个人调解室;2019年11月前,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品牌”的要求,打造个人调解室。

    (三)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40、50人员中选择一批文化程度较高、热心人民调解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三支一扶”人员中选聘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强的大学生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2019年11月,实现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标,政府购买专职人民调解员要达到400左右

2.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所在县()区司法局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徽章,并汇总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专职人民调解员在工作时应当携带证件、并佩戴徽章。2018年年底,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

3.发展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每栋楼院发展一名纠纷信息员,农村村组每十户设立一名调解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聘一批大学生事业单位实习生担任人民调解志愿者2019年7月前,人民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人民调解志愿者要全部选聘到位。

4.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开展人民调解员初任、提升、年度培训确保初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5天,继任人民调解员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培训率100%邀请专家学者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授课,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陪审、实训演练、网络远程培训等多种形式、多种维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能力。2018年年底,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2019年开始,按照要求分级实施。

)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衔接机制

    1.健全与法律服务业务的衔接机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律师要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帮助。对所代理的民事纠纷诉讼案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配合人民调解员协助法官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2020年3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衔接机制。

   2.健全与司法鉴定等业务的衔接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需要获取调解证据的,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及时获取证据。对具有给付内容、又不能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对遗产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要及时帮助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要协助办案机关就民事赔偿问题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裁判机关委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及时提供调查评估意见。2020年2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衔接机制。

    3.健全与法治宣传等业务衔接机制。在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等重点工作开展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司法所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咨询;对多发性纠纷,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2020年5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衔接机制。

   )健全与纠纷多元化解方式的衔接机制

    1.健全与行政相关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定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衔接的纠纷范围、衔接程序、衔接原则等内容的文件。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对需要行政裁决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2020年4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不同类型的衔接联动机制。

    2.健全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基层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制定人民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对接程序、对接原则等内容,并及时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人民调解员名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办理基层法院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基层人民法院派驻人民调解室。2020年6月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衔接联动机制。

3.健全与信访、仲裁衔接联动机制。乡镇(街道)司法所与乡镇(街道)信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对纠纷类信访案件,司法所要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及时调解,把纠纷类信访案件化解在基层;协助村(居)人民调解员把纠纷解决在村(居),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接受信访部门委托,依法做好纠纷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本地。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设立在县(市)区群众工作中心,做到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直接对接。对调解不成又符合仲裁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案件,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要帮助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2020年底,建立与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

(六)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建设。

1.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人民调解信息化硬件建设纳入“三基”建设内容,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信息设备,确保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全方位联通。2018年年底,结合司法厅开发人民调解软件,各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实时、准确地录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完整、真实有效

2.完善人民调解信息化软件建设。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将人民调解纳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方便群众在线查询、预约人民调解。要加快推进全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建设,设置数据采集、分析应用、预防预警功能。探索建立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简单、便捷的人民调解网上操作平台,实现调解工作、案件归档、语音录入、文字输出功能,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2019年在全区实现调解案卷网上审核、调解案件网上录入、调解数据网上报送;2021年实现与法院、综治等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化解、分析研判,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

3.创新网上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广泛运用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设备,微信、QQ等新技术手段开展视频调解、电视调解,完善形成人民调解线上工作机制。按级别、类型等建立人民调解员微信群,适时进行工作部署、情况反馈、工作交流、业务培训等人民调解员网上管理机制。2019年7月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开展信息化的矛盾化解联动联防。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要按照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层层传导压力,切实增强开展三年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市司法局成立领导小组,孙旭东任组长、李承强任副组长;成员为倪小军、徐艳萍、高峰、朱建新、姜文、杨华东、庞西玲、关瑾、冯涛;办公室设在局基层科、周立忠任主任。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1日-2021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按照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工作一要抓领导。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三年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司法行政机关要确定一名联系人。要细化“三年行动”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建立“三年行动”工作微信群。二要抓动员。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层层传达“三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要抓制度建设。采取联系、督导、半年检查方式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要抓督查。各县(市)区要采取领导“包县、包乡”的方式定期检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实现工作及时开展,问题及时发现,指导及时到位。五要抓推进。市司法局将以简报、微信群等为载体,及时通报交流,推动工作。各县(市)区适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推进会等研究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单位沟通协调,定期通报人民调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总结“人民调解”三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任务。市司法局将在平时督查、年底考核和各地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三年行动”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三年行动,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逐级成立领导小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把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纳入深化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部署。要以矛盾就地化解率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标,按照要求梳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督促检查、有总结考核,对标对表,明确本地区人民调解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党建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向党委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服务党委中心工作、主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设立单独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党建联络员,实现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切实发挥党在人民调解工作的中的引领作用。

(三)强督导检查市司法局将发展“枫桥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纳入综治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综合考评体系,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范围,将每年检查验收结果向市党委、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制度机制建设、经费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工作纳入人民调解考评范围内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工作检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日常考核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经费保障。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标准,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落实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制度。

(五)加强宣传表彰。各县(市)区司法局将宣传工作贯穿人民调解三年行动的始终,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机制。要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努力形成规模、形成声势,不断增强宣传效果。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注重与主流媒体的合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进行宣传,为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三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时间表

任务目标

完成时间

1

各县(市)区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访调对接”工作机制

2018年底前

2

各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实时、准确地录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人民调解案件信息。

2018年年底

3

各县(市)区普遍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

2018年底

4

按照“一县(市)区一品牌”的要求,打造各具特色的个人调解室。

2018年年底前

5

专职人民调解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和等级评定制度。

2018年年底

6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并按要求分级实施。

2018-2019年

7

县(市)区要全部成立人民调解中心,并选聘5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2019年3月前

8

各县(市)区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类型,分门别类建立矛盾纠纷的导入处置机制。

2019年4月前

9

各县(市)区分别建立城市、农村、内部单位、行业专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2019年5月前

10

各县(市)区要实现城市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6月前

11

实现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积极推进在每个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每十户设立1名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实现农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6月前

12

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开展信息化的矛盾化解联动联防。

2019年7月前

13

人民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人民调解志愿者全部选聘到位。

2019年7月前

14

根据工作需要,在各行政部门依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诉前人民调解组织、派驻公安看守所、监狱、戒毒场所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全覆盖。接受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移交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

2019年8月前

15

指导教育部门依法设立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校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9月前

16

实现工业园区、车站、大型集贸市场、商场等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10月前

17

要实现道路交通、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婚姻家庭、消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市、县(区)全覆盖,电子商务、旅游、环境保护、互联网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有突破。

2019年10月前

18

指导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11月前

19

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托工会、机关党委、共青团等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党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2019年11月前

20

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品牌”的要求,打造个人调解室。

2019年11月前

21

实现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目标,政府购买专职人民调解员要达到400人左右。

2019年11月前

22

全市实现调解案卷网上审核、调解案件网上录入、调解数据网上报送。

2019年底前

23

在巩固农村、城市人民调解组织基础上,实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劳动争议、信访、商会等重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升;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有条件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到位;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全部落实到位;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均达97%以上,民转刑、群众性上访、进京访明显下降。

2019年底前

24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司法鉴定等业务的衔接机制。

2020年2月前

25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法律服务业务衔接机制。

2020年3月前

26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行政相关部门衔接联动机制。

2020年4月前

27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法治宣传等业务的衔接机制。

2020年5月前

28

各县(市)区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

2020年6月前

29

各县(市)区要建立与仲裁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

2020年底

30

总结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信访化解、社会化调解、司法诉讼有机衔接经验,不断完善对接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将人民调解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与法治宣传、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内部资源高效整合。推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合力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扎实做好矛盾不上交工作。不断深化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2020年底前

31

实现与法院、综治等部门业务系统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化解、分析研判,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

2021年底

32

基本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不激化”为目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成为常态化,矛盾纠纷受理率100%,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率100%,调解成功率98%以上,人民调解案件履行率95%以上,人民调解回访率100%,信访总量和集体访、进京访、越级访、民商事案件数量实现“五下降”,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升。

2021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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