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司法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9/2019-0006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19-06-26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9-06-26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实行清单管理,各制发主体要确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我市本级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确定规范性文件审核主体

    所有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合法性审核机构,以本部门(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由部门(单位)起草拟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前,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其他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报,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核、确认后,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请于2019年6月25日18:00点前,将填写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统计表》反馈至我局。

联 系 人:邵宝艳

联系电话:6889215     传真:6889116

    附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及合法性审核机构统计表.docx



                                                         银川市司法局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