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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20-0005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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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名 称: |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
市直各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司办〔20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度各公职律师机构(单位)、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及其执业公职、公司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或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单位及取得律师工作证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二、考核时间、程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 年3月25日。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单位)综合所在单位年度工作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考核年度办理法律事务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会员义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工作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于3月20日前将检查考核材料(见附件)纸质和电子版报所在地司法局(县级单位报县级司法局,市直单位报银川市司法局)。
第二阶段:县级司法局综合辖区内公职、公司律师工作机构(单位)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意见,于3月25日前报银川市司法局,银川市司法局将汇总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考核意见,向自治区司法厅上报报备意见。
三、 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19年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以书面审查和电子版审查为主。市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级司法局将考核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银川市司法局邮箱,纸质版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需必要时再进行实地检查。
(二)客观评价。各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开展年度检查,认真总结本单位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客观、公正的为公职、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三)严格管理。市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准确掌握本单位、本辖区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情况,对于已转往非律师机构工作的和其他不参加考核或不再执业的律师,各单位应出具证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如有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处理,同时抄告其主管机关、所在单位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所在单位追究责任。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机构(单位)应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档案,将公职、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联系人:喇玫 电话:0951-6888796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