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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9/2020-00157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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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名 称: |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修改完善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民法典涉及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在清理工作中,重点梳理查找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废止,根据我市实际已无修改必要的;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内容明显过时或实际已无效的。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区分轻重缓急,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我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清理方式
(一)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市司法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或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附件1、附件2)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汇总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涉及清理重点的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经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清理工作要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附件3)报市司法局进行汇总。
四、工作措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市司法局沟通联系。
银川市司法局
2020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