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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21-0004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1-06-07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6-07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各公证处:

《银川市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经市司法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近年来,公证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民生领域的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使公证成为公民、法人处置民商事法律事务不可或缺的证明和法律保障手段,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升公证行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思想政治建设

公证机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和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定不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善于把党的主张和任务转化成公证机构的决策和公证人员的自觉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证机构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各公证处要制定年度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按计划组织学习,保证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公证员每年参加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

公证机构要在办公区域公示办证事项、办证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切忌将制度放在纸上、挂在墙上。要强化制度对公证人员、公证质量、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和能力。要建立配套激励机制,完善、落实好惩戒制度,充分激发公证人员潜力和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优化公证服务流程

提升服务能力,开拓服务领域。公证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公证事项证明清单等制度,主动扩大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提高便民服务效率。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探索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线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要积极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同时要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切实优化全市营商环境。

五、强化公证公益服务

各公证机构要始终坚持公证的公益属性,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大力拓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积极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积极在减灾救灾、疫情防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公证员助理的管理

各公证处对聘用的公证员助理应当报市司法局备案。对拟聘用的公证员助理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要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季度、年度考核工作。公证处、公证员不得要求或指使公证员助理履行公证员职责,不得代签、代批公证文书材料。公证员助理不得独立开展业务、出具公证书。

七、坚决杜绝回扣行为

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或者以公证事项“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好处。

八、落实公证审批人责任

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审批的规定,办理的公证事项均应由公证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未经审批的公证事项不得出具公证书。为确保案件质量,公证机构应当慎重指定审批的公证员。公证案件进行逐件审批签名,做到“立办立审”。审批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九、规范公证代办点和人员管理

设立公证代办点的公证机构,应指派不少于2名执业公证员到代办点承办公证业务。不得安排非公证员担任负责人,并严格规范受理、审批、出证、归档、收费等程序和环节,确保公证质量。

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义务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相关情况时,要认真做好核实记录,要详实记录核实时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电话等信息,核实内容要围绕公证事项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公证人员要尽到勤勉审查义务,核实相关信息时应采取合法途径并依法保留相关过程痕迹。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严格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和司法厅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并向当事人开具收费凭证,收费凭证需附在公证卷宗档案内。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提高公证费;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当事人财物;不得假借“减免公证费”名义争揽公证业务。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证处、公证员,构成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提高公证案卷质量

市司法局统筹全市公证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半年对全市各公证处已办结的公证案卷进行交叉互评互查。对评查出来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市司法局将对连续2次出现同类问题或投诉量较多的公证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约谈公证处负责人。

十三、加强公证宣传工作

各公证机构在对外宣传及应对舆情方面,要注意维护公证行业整体的社会形象。一方面,在对外宣传上,必须注意不得抬高自己、贬低别人,以维护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社会信誉;不得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诋毁其他公证机构的公证效力和信誉。另一方面,在应对突发的负面舆情方面,注意形成行业合力,理性分析事态、把握言行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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