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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21-0016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1-12-10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2-14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银川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经市司法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近年来,司法鉴定机构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和民生领域的需求,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使司法鉴定成为公民、法人、司法部门处置民商刑事纠纷的重要参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思想政治和党组织建设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同时,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制定年度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按计划组织学习,保证每月至少组织二次,司法鉴定人每年参加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党组织应建尽建要求,积极成立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进章程。机构中的党员有明确组织隶属关系的,应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参加本机构党组织生活。

二、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要在办公区域公示司法鉴定事项、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切忌将制度放在纸上,挂在墙上。要强化制度对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质量、档案、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全方位监督管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和能力。要建立配套激励机制,完善、落实好惩戒制度,充分激发司法鉴定人员潜力和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完善台账管理,案件受理统一登记,撤销案件也应建立档案,并注明撤案原因。

三、规范司法鉴定流程

鉴定检材的提取、流转、处置应当建立台账并详细记录,且需有送检人和接收人亲笔签名。鉴定过程中要有鉴定依据、方法、实验条件、质控样、定量数据等信息的原始记录,能追溯到源头。要对外部检查的结果进行核查,建立外部信息核查表,鉴定人必须签字。要定期对计量器具、仪器设备进行检定,计量器具要有唯一性标识和校准状态标识,仪器设备使用要有记录。

四、落实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管理,杜绝“挂名盖章”。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司法鉴定人签字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司法鉴定人离职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司法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文件要求,规范文书格式。司法鉴定委托书不得用聘用书、协议书代替,委托书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内容,协议收费的,应在委托书中约定,司法鉴定机构须在委托书上签名和盖章,且参与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要签字确认。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日期应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或发出后的日期。

六、规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不用加盖钢印,应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红章。鉴定意见书骑缝处和落款处也要加盖红章。鉴定意见书编号应当统一,应按照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文书、痕迹、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微量物证等鉴定专业进行编号归档,编号不能设虚位。有附件的要详细列清楚附件名称,数量。鉴定意见书中对鉴定检材要有唯一性描述。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底稿修改,应划两横线,能看清原文字内容,注释修改内容,并有修改司法鉴定人的签字确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如果咨询专家的,专家提出的意见不得在签发的鉴定意见书中以专家或其机构名义提出。

七、加强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评价

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能力验证为“通过”的,应及时总结问题,向该项目为“满意”的机构学习,找出自身不足,下一年度要继续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申请能力验证评价,争取达到“满意”。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每年积极参加能力验证评价,充分证明本机构司法鉴定能力验证评价的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八、加强司法鉴定助理的管理

对聘用的司法鉴定人助理须进行岗前执业纪律和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季度、年度考核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要求或指使司法鉴定人助理履行司法鉴定人职责,不得代签、代批司法鉴定文书材料。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独立开展业务、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加强与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沟通衔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案件情况为受援人减收、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十、坚决杜绝回扣行为

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在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佣金或者以司法鉴定“介绍费”“协办费”“联络费”“信息费”等为名的、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其他利益好处。

十一、提高司法鉴定案卷质量

市司法局统筹全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两次对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已办结的司法鉴定案卷进行交叉互评互查。对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市司法局将对连续二次出现同类问题或投诉量较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约谈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十二、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和司法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司法鉴定收费要有明细清单,特别是组合收费的,要告知缴费人收费依据,收费凭证需附在司法鉴定卷宗档案内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委托人财物。不得假借“减免司法鉴定费”名义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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