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司法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2744/2022-0006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2022-04-15
责任部门:银川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04-25
名 称: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部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2年1月18日修订)及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司通〔2022〕17号)的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应当经过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后参加考试,未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需换发的,应当参加综合法律培训考试。现将2022年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

    (一)申领工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正式在编在执法岗位未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附件1、2),经市委编办审核通过后,由单位出具组织新申领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法律培训并通过考试的证明报市司法局审核后,各单位审核人员及时登录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人员信息录入,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附件7)。行政执法证件到期的按照新申领规定执行。各单位录入人员信息时,上传的执法人员证件照片必须为宽高34*39mm,面部尺寸(头顶到下巴)约28mm,正面免冠,背景透明,着制服或深色正装,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体积大于200KB,小于2M,不得翻拍、修图、美颜更换底色,否则无法上报制证。

    (二)换证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系统内部调动,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换证审核表》(附件3、4);因机构改革单位重组、工作岗位调整及职务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换证审核表》(附件3、4),经市委编办审核通过后,由调入单位出具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法律培训并通过考试的证明,各单位审核人员及时登录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人员信息录入,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附件7)。

    二、补发、回收行政执法证件工作

    (一)遗失补发。行政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如有遗失,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持证人员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将已刊登作废内容的报纸盖章后及时向市司法局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附件1、2)及刊登报纸原件(宁夏日报或宁夏法治报),由单位审核人员登录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执法人员信息录入,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附件7),经核实后予以补发。

    (二)回收旧证。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证发放以来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等原因离开原行政执法岗位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持证人员(包括到期)进行清理,各单位审核人员应完整填写《银川市行政执法证回收人员名单》(附件6)并联系持证人员收回原行政执法证件,统一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进行销毁处理。请各单位务必全面、彻底开展清理工作,如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执法证件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申领单位及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培训考试内容

    综合法律培训考试包括申领执法证件培训考试和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培训考试(以下统称申领、换发培训考试)。

    申领培训考试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证件管理办法》、《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换发培训考试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证件管理办法》、《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四、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换发、补发及回收工作。全市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安排另行通知。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请所有单位在4月22日前须将专业培训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报市司法局,并将经市编办审核的附件1-4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经审核后各单位审核人员务必于4月27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随时关注审核进度,存在审核不通过的,需及时修改重新填报。经自治区司法厅终审通过后,审核员应及时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云平台按要求参加网络培训,参加考试人员需登录宁夏法治教育网进行在线培训学习,在线学习时长达到50课时的方具备考试资格,各申领人员务必于5月20日前完成全部培训课时。终审未通过者和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者不得参加考试(2021年参加网络综合法律培训未学完的,在4月30日前学完2000分钟学时视为有效,请在人员名单中备注清楚)。具体操作方法参见《宁夏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指导手册》(附件8)。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确定1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执法证件申领、换发、补办、回收等工作以及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中涉及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因新版宁夏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2019年12月份投入使用后,新旧系统资源未对接,新系统内只有运行后录入的人员和证件信息,各单位换证如查询不到该人员信息的,需按照申领证件程序重新录入相关信息,提交审核后,系统重新编制执法证号,换发新执法证件。如系统内存在该人员信息,需经原单位注销后再重新申领。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4月22日报送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包括编制部门审核的人员名单)。另《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表》(附件1)《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名单》(附件2)《行政执法证换证审核表》(附件3)《行政执法证换证人员名单》(附件4)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三份),经编办盖章后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审核员信息表》(附件5)纸质版(盖单位公章)于4月22日前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914室),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银川市行政执法证回收人员名单》(附件4)纸质版及回收的执法证件需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5月31日前报送至银川市司法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至邮箱。全市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五、填报行政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部署。各单位于2022年4月22日将本单位《行政主体资格清单》(附件9)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银川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联系人:李媛媛    汪瑞从   联系电话:0951--6889212

    邮箱:ycsfzjdc@126.com

    地址:银川市司法局(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银川市行政中心主楼9层)

    


中共银川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银川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