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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8-45202 发布日期:2018-07-23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司法局
名 称: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62号“关于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几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562号“关于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几点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自治区司法厅:  

  现就雷挺委员出的关于对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几点建议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将依法严格规范,维护社区矫正严肃性权威性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优势推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各项工作,特别是在“两会”等重大敏感时期,启动日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采取提前排查走访、开展集中教育、加强管控措施、强化衔接、及时督查等多项措施,确保重点时期没有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加强服刑人员的有效监管,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银川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人员监管教育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落实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社区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意见》,20159月,我局会同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起草并印发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服务的通知》(银司发〔2015110号)。该文件的印发进一步加强了六个部门之间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扩大了我市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队伍。我局通过《宁夏法治报》、《银川日报》、银川新闻网、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官方网、银川市司法局官方网、银川微普法、塞上湖城司法行政党建微平台、宁夏义工联合会微博等,为各县(市)区司法局招募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我局将继续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有力促进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充分发挥作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鼓励社会组织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的帮教,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民警、社区矫正警察、村(社区)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有力形成社会关怀融为一体的帮教模式。给社区服刑人员创造一个相对健康、温馨的社区矫正环境,促使社区服刑人员早日回归社会。 

  同时,局党委将购买社会服务引入社区矫正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一是为加强各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采取聘用的方式,由市司法局从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聘用9名同志为银川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聘用期为两年(其中,分配到兴庆区、金凤区、贺兰县各2名,西夏区、永宁县、灵武市各1名)。二是于2016年7月底在宁夏全区率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心理矫正服务引入社区矫正工作中弥补了我市心理矫正服务的短板,改变以往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的常规化模式,充分利用专业工作理念和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构建成长起点,帮助他们重新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截至目前,已开展115期心理矫正服务,为2155名社区服刑人员及149名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了心理知识宣讲并建立了心理档案,对1388人进行了团体心理辅导,对16人进行了一对一心理辅导。 

  通过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建立司法行政社会工作者项目体系,培育发展司法行政社会工作者组织,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社会工作者队伍,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情况,提供教育矫正、心理行为矫治及帮困扶助服务,不断提高矫治帮扶效果,实现执法监管职能与矫正帮扶功能的合理分配、司法行政部门与社会工作者组织的协调互动的工作新模式。为此,市司法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73号)和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意见》(宁司法发〔2016〕45号)要求,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印发了《政府购买司法行政社会工作服务实施方案》(银司发〔2017〕10号),服务内容涵盖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心理矫正、适应性帮扶、安置帮教等十项内容。 

  二、我局严格按照《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来管理服刑人员,针对社区矫正自身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其进行危险等级划分,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是社区矫正已满六个月来确定外出监管风险。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风险评估情况,将矫正对象分为普管、宽管和严管实施“红黄蓝”三色管理办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对未成年和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集中教育学习,开展时事政策、法律常识、公共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悔罪意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需要外出务工的服刑人员也适用分类管理,处于普管等级的可以允许较长时间外出务工;对处于宽管等级的,可以允许较短时间的外出务工,并根据其外出务工期间的表现,随时取消外出务工的批准;对处于严管等级的,由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和重新犯罪倾向,对这类矫正对象则一律不允许外出务工。 

  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人员监管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就我市目前情况,社会组织参与帮教社区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工作需要经费保障,仅靠社会团体的自筹,难以维持长久发展,必须要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资源,注入工作的能源和动力,切实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和帮扶率。 

  联系人及电话:钱志刚    6888793 

    

                                   

                                 银川市司法局 

                                  20187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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