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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9/2019-00133 发布日期:2019-08-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司法局
名 称: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78号“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措施的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78号“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措施的提案”的答复


徐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措施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司法局承办。市司法局在接到您的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指定由市司法局立法备案审查科周涵同志负责办理落实。办理过程中,于812日通过电话联系委员,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办理结束后,告知并征求了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经孙旭东局长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的“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要求。2019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我局始终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我们对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案对如何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一、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专人专责制度的建议

今年年初,按照《银川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市司法局的职责,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相关法制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银川市司法局。按照新组建银川市司法局的工作职责,银川市司法局立法备案审查科主要负责拟定市政府立法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以及起草重要的或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同时承担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备案审查工作。目前我局立法备案审查科工作人员为2名,设科长1名,科员1名,具体负责以上工作事项。现已经能够做到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人审查。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审查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组织业务培训班等形式,提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提高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质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二、关于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操作程序的建议

    国务院2019年5月8日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一是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对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对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目前《条例》刚刚出台还未正式施行。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履行《条例》中关于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同时进一步梳理银川市在执行《条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市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归档文件检查制度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由于《条例》还未正式施行,我市现在还没有就重大行政决策专门制定归档制度,目前仅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门的编号和建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下一步,我局将尽快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接,配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对相关文件的定期评查工作,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后监管,同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尽快出台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银川市司法局

                                                     2019829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周涵,联系电话:688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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