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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21/2016-049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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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审计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02 |
责任部门: | 市审计局 | 发布日期: | 2016-11-02 |
名 称: | 《银川市审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机关公务用车改革的实际情况,根据《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我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二条 严格履行公务差旅审批程序。单位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经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的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分城 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乘坐公共汽车等市内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乘坐交通工具及席位的规定:(交通工具/席位)
1.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舱、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
3.飞机/经济舱。
4.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经单位领导批准的例外)。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区内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下方式予以核报:
方式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车票凭据报销;
方式二:比照两地城市间公共交通客运里程,按每公里0.32元,发放城市间交通费。(见附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银川市(不含车补保障区域:北绕城高速以南、南绕城高速以北、西绕城高速以东、京藏高速以西)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一条 审计组到两县一市(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审计的,每人每天发放50元交通费(被审计单位或其它单位车辆接送的应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内及自治区以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限额内据实报销,超支自负。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在自治区以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费标准执行。
在途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返回的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参加外出培训、调研、学习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函纸质材料。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应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控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关于党校学习、挂职锻炼、扶贫帮教等方面的经费管理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