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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1/2016-0495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2016-11-02
责任部门: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6-11-02
名 称:《银川市审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银川市审计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4﹞47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如下:  

     一、国内公务接待  

    1.国家审计署及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宁公务活动接待工作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实行对口接待。  

    2.接待对象自行用餐按照早餐30元/人﹒次,正餐60元/人﹒次的标准,由我单位统一安排并报销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我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餐标准人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工作餐标准人均200元。陪餐人数应严格控制,在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区内公务接待  

        1.区内公务接待执行对口接待。接待各类检查、督查、调研等联合工作组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为审计部门的,我单位应予以接待。  

        2.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我局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我局应根据规定的接待 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附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报销。  

        3.上级机关到我局开展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自行用餐。早餐标准20元/人﹒次,正餐标准40元/人﹒次,用餐费用由我局先期垫支,在公用经费中差旅费的伙食补助费列支。接待对象不再报销领取差旅伙食补助费。接待用餐原则上在行政中心职工食堂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年底前,对年度内垫支接待上级单位增加的公用经费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4.下级审计机关到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办理业务以及市、县、(区)审计机关间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活动,食宿自理,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5.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暗访,不在公务接待之列,费用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标准在单位报销。  

        6.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区内报销凭证须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  

        8.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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