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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1/2021-00025 发布日期:2021-08-1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审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审计局
名 称: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迁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银川市审计局关于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迁建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

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服务中心

2020年8月17日至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迁建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审计决定:

一、关于建设成本归集不正确,账务处理不规范问题的处理

经审计,银川市特殊教育中心迁建项目账面反映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归集不正确,将应列入建工程设备-投资成本科目的弱电设备32.53万元列入了在建工程-建安投资科目。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一条“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成银川市代建服务中心按会计科目调整账务,正确归集建设成本。

二、关于依据不足多列支0.71万元问题的处理

    经审计,单位2016年7月2凭证支付银川开发区艺名大图复印中心复印费0.71万元,凭证后仅附有发票1张,未附支出明细,无依据证明该费用属本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责成银川市代建服务中心将上述费用予以核减,并按会计科目调整账务。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起6个月内,向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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