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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6/2018-012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2018-01-16
责任部门:银川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8-01-16
名 称: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队站办)、局下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行政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随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银川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工程建设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水务局负责的由中央、自治区、地方各级政府投资或补助资金建设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兴建(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纳入基建工程管理的水利工程及其他项目。 

  凡在银川市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咨询、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主要物资设备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应到自治区水利厅办理企业信息及信用登记备案。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银川市水务局是银川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银川市水务局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下的项目分工负责制。局长负总责;分管规划计划的领导负责组织专家论证,方案审定,参与工程全过程规划设计协调;每个项目明确1名分管责任领导、1名现场负责人,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必须自项目前期就介入,参与工程设计、论证、招投标、施工管理,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及现场负责人对项目全权负责。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如下阶段:项目规划→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投资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备案→预算审核→工程招标→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移交管理。 

  第八条 大中型工程或单项工程估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型工程或单项工程估算投资1500至5000万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小型工程和单项工程估算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建设方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必须经分管规划计划的领导会同项目分管责任领导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等批复文件一并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方案设计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在主要内容上如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投资概算审核阶段由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依据批准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编制投资概算文件,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方案)编制施工图,审图审查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及控标价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文件,报局行政会议审核确定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后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阶段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报局相关领导审签在法定的招投标场所进行招标,确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经招标确定参建各单位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只需办理开工备案;其他建筑类工程开工前须由建设单位到建筑市场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 工程竣工后需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办理移交手续。 

    

   招标投标 

  十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各种不良行为,坚决预防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规范运行项目招投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招标。 

    (一)凡达到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公开招标,对于邀请招标和不招标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硬性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二)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严格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最低限额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工程类最低限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由我局自行组织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项目严格按《关于规范银川市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7]33号)规定采购范围、原则、方式、操作流程、资金结算等相关规定开展政府分散采购活动。 

  十八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工作,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财发【2015】588号)规定,凡我局负责建设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银川市财政局备案库中选择召开遴选专题会议,年从备案库中遴选8家代理机构,抽签排序,轮流代理。根据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实行末尾淘汰机制,每年淘汰2家,新增2家。 

  招标代理合同由招标工作经办人初审,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 

  十九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凡我局负责建设的项目,严格执行《关于确定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标入库造价咨询企业的通知》(银财发【2017】151号)规定召开遴选专题会议,市财政局公布的29家中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中,每年选出3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清单及控标价并根据服务质量进行遴选替换。工程造价咨询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下浮40%计算。 

  造价咨询合同由招标经办人初审,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单位公章。 

  咨询公司编制完成工程量清单和控标价后,必须由管规划计划的领导和项目分管责任领导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逐项把关,项目分管责任领导提交局行政会议研究通过由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工程量清单和控标价签字盖公章,交咨询机构备案审核,代理机构发布公告,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十 工程初设(建设方案已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有关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搬迁工作已有明确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施工招标。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银财发【2016】67号)规定,招标前,必须进行招标备案,《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必须由招标工作经办人、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局长签字盖章非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招标必须全部进入《宁夏.银川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中备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严禁在《系统》外运行;政府分散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建筑工程按建设行业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十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09号)规定,坚持“应进必进、进则规范”原则,所有进场交易项目须经招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报建或备案后方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由招标经办人初审,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签发。 

  二十二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在自治区或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要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要接受各级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监督,同时,接受公共交易中心的全过程签证记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十三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等招标过程资料由招标经办人初审,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签发。 

  二十四 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的,签订书面合同前,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成交金额或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签订书面合同前,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人社部门提交不少于中标合同金额2工工资保证金     

  二十五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现场负责人按标准文本起草书面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初审,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签字后盖章。 

  二十六 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公开。 

    

   质量及变更管理 

  二十七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政府机构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二十八 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分别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替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十九 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法人代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十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批准且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向总包单位负责。 

  三十一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有行业执业资格、持证上岗,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班组自检、质检员检查和施工单位抽检,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工程竣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竣工图,检测和试验成果等有关资料。 

  三十二 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工程规模、重要性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针对工程向验收委员会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十三 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规定或其他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关主体工程、金属结构产品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质量检验单位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十四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它属一般设计变更。 

    (一)凡属重大设计变更,不分投资来源、增减投资金额大小及实施主体,一律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在未超出批复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单项工程变更的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审核签字---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签,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单项工程变更的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严格执行“现场负责人汇报项目分管责任领导--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审核签字--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复核--3日内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的程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并纳入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工程量之中,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十五 紧急情况下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局行政会议研究,按照本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监理单位分管责任领导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应将情况在3 个工作日内报局行政会议研究,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除上述紧急情况外的设计变更,一律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十六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 

    (一)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 

    (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 

    (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 

    (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 

    (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 

    

   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七 工程建设实行银川市水务局统一领导、项目法人负责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和保证体系。 

  三十八 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安全生产和措施费用;有度汛任务的工程应制定度汛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备案,保证安全度汛。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十九 监理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预防措施;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检查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理,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四十 银川市水务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情况;检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点检查;下达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等。 

    

   工程验收及决算 

  四十一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法人验收。 

  四十二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等。 

      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由项目分管责任领导主持,项目现场负责人、特邀专家,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并邀请财政、发改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以外的代表参加。 

  四十三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验收人员对验收结论持异议时,应将有关意见在验收成果文件上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 

  四十四 工程法人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工程竣工决算,上报市财政项目评审中心或市审计局评审 

  工程竣工决算程序:施工单位提交决算申请--监理审核--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局行政会议研究通过--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向财政部门提交决算申请、递交决算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申请工程资金尾款--结算资料归档。 

  四十五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在5日内完成运行使用移交,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和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在移交协议上签字盖章,完成固定资产运行使用移交相关手续。 

    

  第七章资金管理 

  四十六 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 

  四十七 工程款严格按工程进度申报,不得虚报。工程竣工决算未完成前,工程款拨付比例最高为工程实际完成投资的70%;工程竣工决算定案后,工程保修期内,工程款拨付比例最高为工程实际完成投资的95%;工程已完成竣工决算定案,且工程保修期已过,拨付全部工程款。 

  拨款程序: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填报支付报表及完成工程量明细--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公章--项目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审核签字盖公章--资金申请经办人按审核完成投资填写资金申请相关表--提交局局行政会议研究通过--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及局长签字盖公章--按程序报财政审批--财政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项目分管责任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在发票上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相关拨款材料后,予以拨款,凡工程款支付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八章工程档案管理 

  第四十 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一) 工程档案工作贯穿于水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应同时检查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二) 银川市水务局对档案工作负总责,落实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建设单位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工作。 

  四十九 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与移交 

  项目前期工作结束5日内,由项目前期手续负责人将项目立项、初设(建设方案)、规划国土、环评等前期资料移交局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项目招投标工作结束5日内,由招投标负责人将招投标全套资料移交局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合同签订5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将合同资料移交局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工程竣工验收通过15日内,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将工程施工相关资料移交局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工程竣工决算5日内,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将竣工决算资料移交局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一)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应附以有关情况说明,所有归档材料不得使用碳素或兰黑以外的材料书写(包括拟写、修改、补充、注释或签名)。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单位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才能作为竣工图保存。竣工图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可利用原施工图作为竣工图。 

  2、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可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注明修改部分与修改依据和施工说明后作为竣工图。 

  3、结构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原施工图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三)工程档案的移交应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所有工程的档案资料,并交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移交。 

  五十 档案验收 

  工程档案验收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 

  五十一 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五十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及遵守建设程序情况;项目招标投标制情况;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及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履约情况。 

  五十三 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行为的监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拖欠工程款、设计费、监理费及检测费等现象,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五十四 加强工程概算执行情况,重点是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工程结算按工程合同进行,严格控制合同外项目的支付。 

  五十五 检查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要认真查阅工程建设的各种基础资料,听取各方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五十六 对在银川市承揽水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应逐一备案,还应建立单位、个人和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实行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跟踪监管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形成规范水工程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 

  五十七 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十八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 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实行“承包合同与廉政建设责任书同签,杜绝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章  

  六十 对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十一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银川市水务局依据国家法律、部委和自治区、市相关规定有关处罚条款规定,依法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进行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限制从业;情节严重的,清退出银川市水行业市场,并在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十  

  六十二 本办法由银川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六十三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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