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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6/2018-3516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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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02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02 |
名 称: | 银川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水务局: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20号)文件精神,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工作先由市水务局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2017-2018年度宁夏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考核内容,于6月2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水务局质量考核工作。为做好本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工作,现做以下安排: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建设质量总体考核、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和项目考核三部分,考核周期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考核评分标准和依据为《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细则》、《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细则》、《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细则》(文件后附)。
二、考核程序
(一)自我评价
各县(市)区水务局要依据建设质量总体考核、质量监督工作考核和项目考核细则,逐项赋分形成自评打分表,并对照考核内容撰写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
(二)现场考核
市水务局组成质量考核小组,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的方式进行考核,参照县(市)区自评情况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组织对县(市)区水务局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赋分。其中:结合县(市)区水务局自评情况和有关检查情况,对照《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赋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对照《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细则》(附件3)进行赋分;根据县(市)区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随机抽取2个水利建设项目,对照《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细则》(附件4)进行赋分;考核小组最终根据考核情况对照《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附件1)提出考核等级。
(三)考核小组成员名单、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考核既是市水务局对各县(市)区水利建设质量的考核,也是水利厅对我市水利建设质量考核的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水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承办责任,认真做好建设质量考核工作。
(二)、精心安排准备。各县(市)区水务局要按照考核内容和要点准备相关备查资料。请于6月23日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2015年底前完工的水利建设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5)、2017-2018年度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汇总表(附件6)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报市水务局。
(三)、严肃工作纪律。考核小组要坚持原则,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考核工作,廉洁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确保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少勇
联系电话:0951-6888963 15809668166
电子邮箱:1070756237@qq.com
附件:1.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
2.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3. 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4. 2017-2018年度银川市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5.2015年底前完工的水利建设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6.2017-2018年度在建水利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银川市水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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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考核项目 |
评价得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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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质量监督工作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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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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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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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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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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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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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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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2018年银川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指标 |
序 号 |
考核要点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赋分 |
质量目标 (9分) |
1 |
水利工程 竣工验收 |
各市(包括辖区内县、市、区)水利建设项目应按批复工期如期完工,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
3 |
按照批复工期、工程开工时间和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应在2015年底以前完工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率: □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80%的,扣2分。 □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60%的,扣1分。 □竣工验收完成率未达到40%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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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利工程 质量创优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 |
3 |
□未开展质量评优表彰的和激励表彰工作的,扣2分。 □未对从业人员及管理单位进行表扬的,扣1分。 □2016-2018年之间,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未获得优良单位工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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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工程 质量发展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施工安全;组织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3 |
□未开展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的,扣1.5分。 □2016-2018年度内未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制度的,扣1.5分。 □2016-2018年度内无技术创新相关成果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应用实例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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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规章制度 (12分) |
4 |
完善地方质量管理制度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水利建设质量规章制度。 |
2 |
□2016-2018年之间,未制定水利建设质量管理规章相关制度和要求的,扣1.5分。 □2016-2018年之间,未制定水利建设质量技术要求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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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促进市场 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 正常秩序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和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责任。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抬高或降低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以市场准入违法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或变相实施收费、有偿服务。 |
6 |
□2017年以来未贯彻落实制度办法,未见相关制度、文件修订及清理材料,也未采取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措施的,扣6分。 □制度办法中未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的,扣2分。 □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门槛的,扣2分。 □设置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地方保护壁垒的,扣2分。 □设置增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负担条件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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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方水利 建设质量 工作考核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
4 |
□未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市级质量工作考核相关要求和评分细则的,扣4分。 □未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开展年度质量工作考核的,扣2分。 □开展了质量工作考核但未通报考核结果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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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 (30分) |
7 |
质量监督 能力建设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监督机构能力应与大规模水利建设相适应;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20 |
依据《2017-2018年度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结果进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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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质量监督 检查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监管,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实行分类、差别化监管,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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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管理 (9分) |
9 |
质量检测 管理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进行监管,并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抽检。 |
9 |
□水利工程未开展项目法人抽检工作的,扣2分。 □未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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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建设 (12分) |
10 |
信用体系 建设 |
按照《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和本地区在建项目信息。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应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市场主体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并做好本年度水利市场监管中各类处罚信息报送工作。加快省级监管平台或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 |
12 |
□未执行自治区水利厅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扣6分。 □报送各类信息内容有弄虚作假的,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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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信息公开: □未发布企业信用信息或发布信用信息不全的,扣1-2分。 □未发布在建项目信息或发布在建项目信息不全的,扣1-2分。 □未按规定时间公布行政处理决定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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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组织各市场主体在全国及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做好本地区各类行政处罚信息报送工作: □未组织市场主体在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的,扣2分。 □市场主体在全国及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活跃度低于50%的,扣1-2分。 □未报送各类信息的,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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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处理 (6分) |
11 |
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 和责任追究 |
质量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交调查报告;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其终身责任。 |
3 |
对发生的质量事故: □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处理的,扣3分。 □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不及时的,扣1分。 □未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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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量举报 投诉受理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
3 |
□未设立质量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箱或平台的,扣2分。 □投诉受理渠道未向社会公开或不畅通的,扣1分。 □举报投诉受理后未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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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基础工作 (22分) |
13 |
落实质量 终身责任制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贯彻落实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要求,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相应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明确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主体责任;在水利工程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
6 |
□未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制度的,扣6分。 □在建工程未按照《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项目负责人承诺的,扣3分。 □已完但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未按照《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扣2分。 □未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负责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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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场监督 管理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接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强化措施,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
9 |
□未部署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的,扣3分。 □未部署开展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2分。 □接到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2分。 □未见农民工工资清欠相关工作文件或检查活动材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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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信息管理 系统建设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
3 |
□未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扣3分。 □在建项目质量信息动态监控粗放或质量信息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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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质量宣传 教育和培训 |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水利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全行业质量意识,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教育培训,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 |
4 |
□未开展强制性条文宣贯的,扣2分。 □未开展行业质量管理业务技能等培训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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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扣分项 |
17 |
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20分。 3.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或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总体考核得分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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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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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扣分在相应评分标准前□中打√,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 2、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 |
附件3 2017-2018年度银川市水利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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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15年底前完工的水利建设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工程名称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项目法人单位名称 |
建设时间 |
完工时间 |
分部工程验收 |
单位工程验收 |
竣工验收自查 |
竣工 验收 |
竣工验收书已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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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附件6 2017-2018年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工程名称 |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
项目法人单位名称 |
批复建 设期限 |
未建、在建或完工 |
工程开工 时 间 |
工程完工 时 间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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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市水务局填报内容包括市水务局直属项目法人所管项目、辖区内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批复建设期限栏中注明“六个月”或“十二个月”。 3.验收情况栏中注明验收阶段,如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自查、竣工验收。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