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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6/2017-38946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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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水务局 |
名 称: | 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河长巡查工作导则》的通知 |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市总河长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任务,扎实推进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各级河长巡查工作,银川市河长办制定了《银川市河长巡查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河长巡查工作导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指导和规范河长巡查河湖工作,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银川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河长包括市、县、乡、村四级河长。
第三条 河长巡查河湖坚持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管治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达到河湖有序管理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健康的目标。
第四条 河湖巡查范围为各级河长负责河湖的范围。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划分河长所负责河湖的具体管理边界。
第五条 市级河长开展河湖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河长应开展重点巡查,内容包括:河湖管理、治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落实,履职河长义务,“一河(湖)一策”方案及河湖治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等。
第七条 乡级、村级河长应开展全面巡查,内容包括:河湖水域及岸坡环境卫生和保洁、河湖水体变化、偷排偷放污水、河湖岸线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和警示、标示牌完好状况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河长的巡查记录可由联系部门负责记录。乡、村两级河长的巡查记录应由本人记录。
第九条 市、县两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安排解决的当场安排解决;不能当场安排解决的,应限期提出处理意见或措施,并督导实施。
第十条 乡级、村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河长或河长制办公室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河长、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及时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河长巡查工作制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