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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6/2017-39498 发布日期:2017-11-03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河长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河长工作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河长制责任部门:

  《银川市河长工作制度(试行)》、《银川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监督投诉受理办法(试行)》、《银川市河长制信息公开报送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通过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河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市领导担任市级河道河长工作,明确市级河长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长对分管河湖的水环境治理负总责,履行监督、指导、协调等职能。 

  (一)指导督促开展河道治理、防洪排涝、违章清理、沿河绿化等的现状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措施; 

  (二)指导督促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制定“河长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 

  (三)指导督促按实施方案开展河道保洁、水体治理、违章拆除、生态修复等水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开展防洪排涝、污染治理、景观提升等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涉及市级层面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指导督促建立河道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创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示范河道。 

  第三条、河长应带头推动“河长制”工作的落实,通过实地调研督导、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部署整治工作等方式,积极深入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银川市河长制各责任单位在充分履行原有部门工作职责的前提下,还要承担河长制工作相关职责,承担主要工作任务的水务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水务局:做好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定河湖管理法规、标准,编制河湖管理有关规划;核定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加强河湖水库水量调度管理;负责“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环保局:做好河道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结果;开展入河入湖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封堵企业和园区入河入湖排污口,监督企业和园区达标排放。 

  住建局:按期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任务,监督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Ⅰ级A标准达标排放。 

  城管局:负责河湖水系‘拆违控违’及水事纠纷综合执法工作,推进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监督做好艾依河城市段卫生保洁工作。 

  第五条、实行一月一调研。河长应每月对分管河湖的水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协调解决难点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第六条、实行一月一督查。河长应安排牵头责任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分管河湖的水环境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将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书面报告给河长,同时抄告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银川市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银川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河长会议 

  第一条、银川市河长会议设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县(市)区级河长会议、乡级河长会议,同时设立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总河长会议由银川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市级河长、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总河长会议贯彻落实自治区总河长会议部署,研究决定责任范围内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审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以及需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市级河长、有关市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有关县级河长。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市级河长会议贯彻落实银川市总河长会议部署,研究决定所辖河湖管理保护重大决策、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所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重大问题,以及需市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级河长会议由县(市)区级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县级河长、有关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有关乡级河长。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县级河长会议贯彻落实银川市河长会议部署,研究决定所辖河湖管理保护重大决策、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所辖河湖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重大问题,以及需县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乡级河长会议由乡级河长或河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乡级河长、居委会或乡直属单位负责人、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村段“河长”、村两委班子成员、河道巡查员,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乡级河长会议研究落实上级河长会议关于水环境治理工作要求,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协调解决巡查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第六条、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级河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乡级河长会议应当每月定期召开。遇特殊情况,经各级河长同意,可临时加开会议。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整理提出,按程序报请本级河长审定。 

  第八条、会后,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本级河长审定签发。 

  第九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相关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二、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各级河长制实施方案中所列入的责任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会议商议在河长制工作推进中需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条、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参会。 

  第十一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加开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各级河长办或联系会议成员单位提出,召集人审定。会议形成纪要,由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本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河长制工作督查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县级河长和市、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 

  第三条 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措施保障落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河道整治、水环境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指标,并分别设立相应分值。 

  第四条、河长办对各县(市)区的河长制工作开展督查,督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五条、督查方式。 

  (一)资料核查。核查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考核文件、相关台帐资料。对相应资料不全,工作不到位的应该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完善。 

  (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根据需要可采取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实施。河长办对督查对象所属辖区河道开展督查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对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交有关职能部门整改或查处,并视情况,必要时予以通报。 

  (三)听取意见。督查过程中,河长办可安排走访基层干部群众听取意见,走访对象包括相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好整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第四条、考核评分。 

  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平时综合督查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平时综合督查得分均值=平时综合督查得分之和÷督查次数。本次督查扣分点在下次督查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考核结果分三档: 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70分)-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重、特大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力的,重点河湖水质年度目标没有实现的,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及篡改、伪造数据等严重问题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五条、河长办在每次督查结束后,对所督查的单位做出综合评定,并结合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作为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委督查室和政府督查室也要将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内,提出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各县(市)区河长制工作督查不少于2次,并将督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第七条、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以及河长办督查结果要与干部任用、绩效考核、问责追纪挂钩,同时纳入到被考核单位年终绩效考评中,依据年度督查总体情况在年终绩效考评中科学、公正赋分。 

  第八条、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总河长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考核结果公告10个工作日内,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限时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监督投诉受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群众关切,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对河长工作的监督、投诉、建议,进一步落实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资源共享、一站式服务的原则,银川市河长制工作投诉建议受理平台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电话由“12345”平台受理后交办对应河长或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由“12345”平台回访办理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凡涉及企业、个人乱排私排影响河湖水体水质的问题,投诉建议受理平台为“12369”环保热线,投诉电话由“12369”平台受理后交办对应河长或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并由“12369”平台回访办理情况及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银川市河长办依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12369”环保热线反馈投诉建议办理情况,对各级河长和责任单位河长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跟踪,作为河长办考评各级河长和责任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河长制工作主动接受两代表一委员的监督指导,广大市民群众可通过市长热线、市水务局微博及其它新媒体参与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河湖管理效果。 

  第六条、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投诉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对投诉建议的办理和整改,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  

  第七条、市、县级河长办要做好河湖管理各项监督投诉受理事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银川市河长制信息公开报送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便于各级河长组织及社会公众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工作情况,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河长制责任单位涉及河湖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体水质监测、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监测数据信息统一纳入银川市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管理,按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监测数据提供单位原则上每半月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上报一次监测数据成果,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应实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同步上传接入信息平台。 

  第四条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责任单位每月3日前,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区、本部门河长制进展综合信息。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重点督办事项进展等信息,可一事一报,实时报送。每年12月1日前,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上报(上传)的工作信息、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由提供单位负责。 

  第五条、上报的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整理,定期向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及有关单位通报情况。热点舆情、重点工作推进、重大督办事项进展等情况按季度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各级河长信息、政策制度文件、重点河湖年度治理计划及公众反映、社会关注、媒体曝光的热点舆情问题处理情况等及时通过主要媒体、信息平台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七条、在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湖公示牌,对河长信息、责任范围、治理方案、水质情况、治理标准、治理时间表、公众投诉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河长信息报送、共享和通报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九条、本办法由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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