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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6/2018-93392 发布日期:2018-01-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河长制办公室
名 称: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银川市“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执法,持续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根据自治区河长办《关于开展“清河专项行动”的通知》(宁河长办发〔2017〕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发展战略,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着力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河湖水域环境综合执法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非法违规排污,提升河湖卫生状况,改善水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集中整治河流、湖泊、沟道、水库水域岸线乱建乱占、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行为,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解决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久拖未决突出问题,达到河道畅、岸坡平、违章拆、无排污的治理目标,为河湖管理划界工作奠定基础,并以此建立健全河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推进河湖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实现全市河湖水系“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阶段任务。到2018年1月底,完成河湖沟库污染源、违法违规侵占及采砂、禁养区畜禽养殖等具体情况实地摸排工作,准确掌握侵权主体、排污量等,列明问题清单,制定县(市)区“清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各项治理措施。

到2018年5月底,完成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活动,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关停非法排污口、禁养区养殖场、采沙场,恢复河湖水系保护带,划定河湖水系管理范围,提升河湖水环境。

到2018年6月底,评估总结“清河专项行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开展相关整改落实工作,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工业园区水污染专项整治。排查直接入河湖工业园区、企业排污口,对有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立即组织实施接入;对暂时无法接入的,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城镇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对经限期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进行取缔封堵、强制关停。(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二)城乡生活污水专项整治。摸排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网建设、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情况,依法依规封堵关停直接入河湖排污口,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入推进“两处理两改造”(垃圾处理、污水处理,改造厨房、改造厕所),按照垃圾不落地、一站式直运的标准,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推进乡村“厕所革命”,普及农村家庭卫生厕所。(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综合执法监督局)

(三)畜禽渔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排查规模畜禽渔养殖企业(户)污染物集中处理情况,对地处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一律采取关闭搬迁;督促非禁养区畜禽渔养殖企业(户)推动养殖业集约化经营,开展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再利用,配套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对多次整改仍不达标排放的企业(户)限制规模、有序关停。(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四)农业面源污染专项整治。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秸秆处理行动、农膜回收行动和水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和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三减”计划,加快普及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和精准施药,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展循环农业,力争2018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20%,银川市绕城高速范围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安全。(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

(五)河(沟)道岸坡环境专项整治。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沟渠田林路进行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农村河湖、沟渠等清淤、疏浚、连通、岸坡整治、生物治理等,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河湖水域日常保洁,落实保洁人员、责任段,及时清理水域垃圾及杂物,创新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提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财政局、国土局)

(六)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摸清河湖沟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拆除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整治违法占用岸线岸滩乱堆乱放行为。同步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明确地理坐标,设立界桩、标示牌,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好河湖水系。(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七)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整顿黄河、山洪沟道、滞洪区采砂秩序,规范采区管理,坚决抵制私采滥挖行为,对超许可采砂及无证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职能,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真抓实干,开展清河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河湖维管新体制。由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成效机制,定期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河湖维管联合执法活动,确保河湖水系正常运行,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牵头单位:各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为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责任主体,各级河长为相应河湖(段)直接责任人,牵头和配合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要求工作统一行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保障实效。

二、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本地区主流媒体引领作用,开展多形式、多方位宣传活动,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管理保护良好氛围,为涉水违法违规集中整治营造舆论氛围。

三、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开展清河专项行动是2018年全市河长制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和验收,市委督查室、政府督察室将会同市河长办定期开展督查并通报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要求各县(市)区每月3日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统计上报市河长办。

四、健全机制,抓好长效。各县(市)区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全面落实河长巡河职责,健全完善河湖日常巡查保洁、基层河长巡河、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工作成效机制,建立问题台帐和专项行动工作台帐,做到河湖排查不留死角、违法违规现象有效打击、涉水违规现象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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