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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6071F/2024-00041 发布日期:2024-04-1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水务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水务局
名 称: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银川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董建华

受委托单位:银川市银西防洪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陈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银川市水务局委托银川市银西防洪管理所按下列要求行使水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受委托单位管辖范围内河道、沟道及库区的水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在职权范围内,直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银川市水务局的名义对水事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监管的水事行为行使行政监督及检查权。

()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水事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人有水事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及时向银川市水务局报告。

()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导则》等。

四、委托执法权利与义务

()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委托事项;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受委托单位权利与义务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44月18日起至20274月18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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