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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8/2018-3458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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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商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02 |
责任部门: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02 |
名 称: | 关于做好进口分拨中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宁政发〔2016〕81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促进外贸回稳向好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宁商发〔2016〕120号)精神,现将进口分拨中心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外经贸企业可申请进口分拨中心项目:
1.在银川市依法注册,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积极配合银川市商务局、财政局的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报表、信息。
二、支持内容及实施期限
1.对企业建设进口分拨中心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仓储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
2.对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之间发生并已付款完成的进口分拨中心场地租赁、仓储等费用给予支持。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18年8月6日-8月10日。请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分拨中心建设情况、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保证等。
2.《进口产品分拨中心项目申请表》(附表1)及电子数据(务必Excel格式)。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
6.场地租赁、仓储等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相关费用付款凭证、发票”等需查看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宁夏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核查章。
四、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用足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项目申请单位要保持资金项目经办人的相对稳定,认真做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定期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档。
(二)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企)发〔2017〕287号)相关规定,严禁利用虚假项目和未实施项目骗取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的企业,一经查出,将停止对该企业下一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进口分拨中心项目申请表
联系人:市商务局 郭 瑜 郭佳俊 6888008
市财政局 成才玉 6888917
银川市商务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