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依据《宁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实施方案》,自治区普查办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抽查目的
通过抽样核查部分单位,了解普查登记中发生的单位和主要指标的差错情况,对全区、五市及各县(市、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价,为合理应用普查结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 抽查对象及内容
抽中普查小区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抽查各县(市、区)普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单位的调查质量;抽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存续情况及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数据的填报质量。
三、抽查组织方式
事后质量抽查采取县级自查和自治区、五市联合抽查方式进行。
县级自查:县级普查机构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域范围内的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联合抽查:自治区普查办将与五市组成7个个工作组(其中:自治区工作组2个,五市各一个工作组),采取分工协作方式对每个市、县(区)随机抽1-2个普查小区实施事后质量抽查。
(一)自治区普查办工作组负责金凤区、灵武市、贺兰县、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等8个县(市、区)的质量抽查工作。
抽查工作一组:(负责金凤区、灵武市、贺兰县、平罗县)
组 长:崔祝平 自治区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 刘聚才 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
成 员:冯海江 自治区统计局投资处调研员
卜宁飞 自治区统计局工业处副调研员
张 伟 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工作人员
吕晓东 自治区普查办工作人员
联系人:刘聚才 电话:0951-5677117 13895112906
抽查工作二组:(负责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原州区)
组 长:黎志毅 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王金贵 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张生吉 自治区统计局普查中心调研员
马海红 自治区普查办工作人员
瞿金金 自治区普查办工作人员
联络人:王金贵 电话:0951-5677048 13895115010
(二)五市普查办工作组负责本市所辖除自治区普查办工作组负责县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工作组由五市自行组建,原则上要求一名局级领导担任组长。
四、抽查工作方法与时间安排
抽查采取纸介质方式进行。
县级自查:各县(市、区)自查按照随机抽样原则,以县(区)为抽查总体,自主随机抽取4个普查小区,对所抽中的小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仅限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进行问卷调查和单位属性、登记规范性、经济指标的核查。县级自查2019年6月10日前完成。
自治区、五市联合抽查:每县(市、区)抽取2个普查小区(其中一个普查小区在县级自查的4个普查小区内选定,其中有一个为个体户抽样小区)。以核查15家普查单位及3个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不足3个的按实际数量抽查)工作量为标准,选择部分街区或建筑物,对选中的街区或建筑物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体经营户仅限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进行核查;若抽中普查小区单位不足15家,则对普查小区内全部单位进行核查。在个体经营户样本普查小区内另外再抽取10个规模以下个体经营户。抽查单位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一套表单位,若抽中普查小区内一套表单位数量不足,则在县(内)内其他普查小区补充抽取。抽查工作计划在2019年6月10-14日进行。
五、抽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区)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落实人员,并实施岗前培训,落实工作责任任务,确保抽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格遵守经济普查工作纪律要求,坚持依法检查,切实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参加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四经普方案,准确理解和掌握主要指标的口径范围、资料来源,客观公正地完成质量抽查任务。
(四)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八项规定及质量抽查相关规定,严守廉洁纪律,确保不发生违反纪律的事件发生。
(五)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自治区与五市联合检查组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与工作交通保障。
(六)抽查所需纸介质调查表由各级普查办自行印制(表式见《宁夏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实施方案》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