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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100-124/2018-91210 | 发文字号 | 银体旅发〔2018〕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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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体育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体育旅游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下发《银川体育旅游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银川体育旅游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银川体育旅游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银川市体育旅游局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体育旅游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利,推进旅游市场秩序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法制等部门工作联系,建立、规范和完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由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在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六条 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如果是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还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
第八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条 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渎职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将由局党组研究后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