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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9/2020-00110 发布日期:2020-10-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0〕F-000006 号

当事人:宁夏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L-NX-CJ00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段00508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8月5日我支队在调查处理该社组织白吉华等人赴山东、山西旅游行程摔伤赔偿投诉中,发现该社未与白吉华等人签定旅游合同,涉嫌有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该社在组织游客赴山东、山西旅游中确实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刘炜、马森、撒军军、陆小琴、白吉华、杜文彩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2、调查案件图片6张;3、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4、案件视频资料;5、赴山东、山西旅游48人游客名单;6、微信转账记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内容)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0年10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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