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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19/2021-00100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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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银)文综罚字〔2021〕X-17号
当事人:银川市金凤区爱乐者音响器材经营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银金字第183号
法定代表人: 李东东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三层9号营业房
2021年8月6日15时3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地方(01200105682)、刘捷(01200105681)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爱乐者音响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薛晓勇全程陪同,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正在销售光碟,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薛晓勇提供光碟的合法来源凭证。薛晓勇称其是在网上购买,无法提供光碟的合法来源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通知书》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年8月16日负责人薛晓勇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 薛晓勇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1〕X-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8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光碟200张。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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