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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9/2021-00101 发布日期:2021-10-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1〕X-14号

当事人:银川市西西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银金字第1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娅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北京华联购物广场13号F1-24A号店铺                   

2021年7月17日15时0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徐地方(01200105682)、刘捷(0120010568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对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北京华联购物广场13号F1-24A号店铺西西弗书店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孙岩全程陪同,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随即要求负责人提供摆放在该店销售货架上的《排球少年》、《海贼王》和《鬼灭之刃》三本出版物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现场负责人孙岩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抽检的部分出版物进批销清单,称店内没有留存近2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调查通知书》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1年7月22日该书店负责人孙岩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书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1〕X-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8月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单位未能提供2年的出版物发行销货清单,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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