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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9/2021-00103 发布日期:2021-10-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罚字〔2021X-16

当事人:马彦                                 

住  址:银川市西夏区

当事人从事非法进口出版物储存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21年8月18日予以立案。2021年8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宗教事务局向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移送文号为“银西民宗移字〔2021〕3号”的案件材料一份显示:2021年6月27日上午,当事人马彦在其住房内主持非法宗教活动期间,执法人员现场证据登记保存了境外宗教类出版物81册、宗教类宣传印刷品820张。

经查,当事人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81册,擅自编印宗教类印刷品820张,并违规储存于其住房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编号为“银西民宗移字〔2021〕3号”的案件移送材料1份,共8 件23页(含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张),印证当事人违规从事宗教活动及储存非法进口出版物的事实;

2、当事人马彦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银川市西夏区宗教事务局向移交的案情材料与当事人从事非法进口出版物储存活动相印证;

3、当事人马彦的情况说明材料1份,印证了当事人违规从事非法进口出版物储存活动事实;

4、相关照片六张,印证相关出版物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1X-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83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为教育当事人,规范宗教活动中的出版物管理及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进口出版物81册、印刷品820张。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依法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或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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