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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38 发布日期:2022-03-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2〕005号

当事人:银川市兴庆区幼幼娜娜服装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40103MA76BB4T8N                   

法定代表人:汤坤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兴隆商厦三层33号            

2022年3月8日14时4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30525221013)、刘捷(30525001021)执法人员来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兴隆商厦三层33号的幼幼娜娜童装店。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正在售卖印有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的白色卫衣7件、冰墩墩小夜灯1个,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刘巧娜,称售卖的卫衣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兰州厂商购买的,小夜灯也是通过联系一家灯饰店购买的,因上述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并损害公共利益,执法人员依法对7件印有冰墩墩图案的白色卫衣和1个冰墩墩小夜灯进行扣押,现场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3月10日负责人刘巧娜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情节轻微,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7件印有冰墩墩图案的白色卫衣、1个冰墩墩小夜灯。

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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