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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39 发布日期:2022-02-28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银川市兴庆区赢科数码经销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2640104MA7659HG6H                    

法定代表人:冀正营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银川商城一层D区1号            

2022年2月11日15时10分,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徐地方(30525221013)、刘捷(30525001021)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银川商城一层D区1号赢科数码经销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销部柜台摆放售卖车载音乐优盘,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出示该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负责人龚正营称没有办理,负责人在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执法人员现场对18个车载音乐优盘进行扣押,并下达《调查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通知负责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2年2月16日负责人冀正营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情节轻微,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18个车载音乐优盘。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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