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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42 发布日期:2022-06-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文综罚字〔2022〕010号

当事人:银川市兴庆区龙之韵图文制作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03MA765D0G9Q

负责人:王福刚                     

住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88号           

2022年5月13日,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上级转办线索,就银川市兴庆区龙之韵图文制作部涉嫌违规承印《智慧大闯关学习单》、《活脑创思》两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展开调查。

经查,2022年5月11日下午,自治区检查组过来检查时,发现的15册幼儿园的《活脑创思》系列练习册与3册《智慧大闯关学习单》两种违规承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当事人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其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活动超出个人经营范围。2022年5月16日负责人王福刚到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该店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据负责人王福刚称,委托承印的杨女士没有支付任何承印费用,故没有违法所得,2022年5月20日,经我支队集体讨论会决定,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经营场所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检查时,见证了整个执法过程,并予以确认的情况;

2、当事人王福刚《调查询问笔录》1份印证了银川市兴庆区龙之韵图文制作部负责人王福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超出个人经营范围的事实及打印成册的出版物来源与去向。

3、王福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和确认了王福刚的身份信息;

4、银川市兴庆区龙之韵图文制作部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商户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范围;

5、当事人王福刚提供的《事情经过》,证明了当事人王福刚对超范围印刷出版物的悔过态度和从轻处罚的请求。

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于2022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银)文罚告字〔2022〕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6月7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超出个人经营范围,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291220010400240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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