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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853128N/2022-00043 发布日期:2022-07-27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名 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 )文综罚字〔2022〕013号

当事人: 万悦(导游)

住所(住址等): 银川市北安巷游乐小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1日,银川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12345便民服务热线转办游客林远岳投诉案件,在办理该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导游万悦(导游证号:PFS1288Z)在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接受自然人杨奇(杨奇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另案查处)委托,带团赴西藏开展旅游活动。经查,万悦6月初在其微信群中看到自然人杨奇发布的西藏旅游导游招募信息,通过联系,受自然人杨奇委托,于2022年6月10日-6月20日带团(未收取导服费)为林远岳等23名游客赴西藏11日游,提供导游服务。万悦以上行为存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      

    证据如下:                                                             

    1、由万悦本人提供“西藏精品四卧十一日游”行程单一份;                    

    2、执法人员与游客林远岳的录音记录1份;                                

    3、林远岳、万悦、杨奇、撒军军、刘淑平、刘锡州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6份;

    4、万悦导游证复印件1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万悦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种适用情形执行标准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改正,给予万悦行政处罚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并暂扣导游证10日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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