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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0/2019-0006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9-07-03
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2019-07-03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民营医疗机构,机关各处室:

现将《银川市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卫生健康行业

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秩序,推进卫生健康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约束失信行为,促进我市卫生健康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银川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7年重点任务及分工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信用奖惩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名单的对象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诚信执业、践行行业文明,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或奖励,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对卫生健康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等失信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

第五条根据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社会影响,达到当事人谅解的,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暂扣)执业证书(许可证)等被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行政处罚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发生重大医疗(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患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收受药品耗材回扣、开单提成、套取骗取医保基金、乱收费、收受红包、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的。

第八条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其他失信行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主管权限和管辖权限,根据失信行为具体情节,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或较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不接受或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于失信行为的管理,拒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经督促后拒不纠正失信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认定属于较为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一般失信行为可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但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应予纳入;较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必须纳入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一条银川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卫生健康诚信方面的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在获取诚信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诚信信息或不良信息应当通过银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银川、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榜主要事由、信息公布起止日期、发布单位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开展卫生健康业务合作或参加卫生健康相关活动时,有权查询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信用信息,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银川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提供卫生健康经营服务失信侵权等信息线索。

第十五条银川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基本数据,结合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公布的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限为两年,并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信用情况变化,实施动态调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公示期限届满,卫生健康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转入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卫生健康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对列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名单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列入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重点名单范围、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纳入积分制管理和年度校验。列入黑名单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校验时,根据情节扣除总分的10%—30%。对列入卫生健康行业诚信黑名单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银川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或其它与卫生健康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应当查阅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针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研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要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广而告之,让失信违法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为诚信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树立金子招牌,使其在公平竞争中处处受益,不断成长壮大。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对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银川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查询核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银川市卫生健康委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卫生健康行业诚信红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及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管理的其他相对人、药品器械经销商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98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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