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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0/2019-00117 发布日期:2019-10-29
发布机构: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部门: 市卫健委
名 称: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排放”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排放”建议的答复

陶卫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水排放的建议收悉。该提案由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办。在接到该提案的办理通知后,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深入调研。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版)的通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床位在2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审批,包括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在内的卫生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此类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高度重视,所有批复的卫生机构类项目均邀请环境监管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环评专家对环评文本进行技术审查,保证环评文本质量,从严把关卫生机构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目前开展情况

目前,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办综合医院全部建有医疗废水排放系统,部分新建或者老旧社会、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建医疗废水排放系统,可能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甚至直接排放导致全市水污染的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按照审管分离原则,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前,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管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完善了医疗废水排放处置设施,医疗机构生活污水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管,由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完成处理,卫健委负责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的管理。

(二)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我委会积极与财政部门协商沟通,争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水排放的建设资金。

(三)科学规划。即将新建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采取严格的论证和科学规划,确保医疗废水的处理达到国家的有关要求。

(四)加大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审批权限均下放至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日常监管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监管,我委会联合卫生监督所、环保部门等多部门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平时的督导力度和频率,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完善医疗废水的排放。

(五)纳入校验,不断完善。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排放情况,我委件纳入年终校验考核中,采取一票否决制,严格监督和管理医疗废水排放。

(六)加强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通过不同途径的宣传方式和途径,让广大群众对医疗卫生机构废水排放的情况有所熟知,并参与到医疗卫生机构废水排放情况的监督过程中。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今后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卫生健康工作,共同为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共同为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而努力。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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