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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20/2020-00029 发布日期:2019-11-05
发布机构: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部门: 市卫健委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银川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银川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民政局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银川市应急管理局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银川市总工会

20191031


 


                  银川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宁卫发[2019]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监管、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动员各方力量,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积极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加强对尘肺病诊断和治疗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救助尘肺病患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综合施策,细化责任。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加大投入,强化考核。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中央、地方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

2020年底,尘肺病防治实现以下六个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1.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5.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健全市、县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

6.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初步建成市、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

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印发的治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岗位,落实防尘工程措施,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按职责分工负责,()人民政府落实)
  (二)严格职业健康监管执法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结合正在进行的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根据国家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卫生健康委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1. 加强职业健康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职业健康在线监测平台,初步实现用人单位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培训情况,三同时落实情况,危害因素申报、监测、检测和告知情况,防护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内容数字化、信息化,实行职业病防治在线监督,提高监督效率,节约监督成本,优化监督流程。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改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切实推进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委、司法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及自治区将尘肺病治疗的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健康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负责,卫生健康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开展职业健康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培育1家职业健康示范企业,以健康示范企业建设为载体,树立行业标杆,带动辖区其他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

5、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学习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熟悉岗位操作规程,能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树立个人防护意识,保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各级职业病防治院所、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卫生健康委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以上由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管理制度。研究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高危粉尘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制度。完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技术规范。修改完善粉尘危害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健康监护以及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地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卫生健康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卫生健康委负责,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旅局、总工会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实施效果。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以上由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

  附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附表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重点

任务

行动目标

指标要求

责任部门

2019

2020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研究出台专项调查技术方案,启动专项调查工作。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粉尘危害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80%以上。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明显减少。

1.完成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2.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

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试点工作。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

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司法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1.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60%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4.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地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减少。

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重点行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

1.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2.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站。

1.试点创建和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2.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3.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4.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试点建立尘肺病康复点。

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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