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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18-2649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18-05-22
责任部门: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22
名 称: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标准相关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标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支出管理,根据银川市委《关于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银党发〔2018〕15号)要求,依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以及《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8〕13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公务支出明确事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务支出明确事项 

    

  一、关于国内公务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国内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银财发〔2016〕127号)和《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 

  严格执行局《因公出差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控制使用,财政不再追加经费。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组织或参加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我局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国内公务差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1);  

  2.机票、车船票、机票查验单、住宿费发票、住宿明细及刷卡pos机小票等合法原始凭证; 

  3.会议(培训)文件或单位考察公函。差费审批单中应详细注明调研考察单位、路线、事项(调研考察)。出差购买机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川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5〕238号),城市间交通票据遗失且无法提供相关附件的不予报销。提前或延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补贴不予报销。 

  二、关于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银财发〔2015〕14号)。 

  因公组派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原则,严控出国规模、规范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见附件2); 

  3.因公出国(境)费用明细单(见附件3); 

  4.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三、关于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会议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财发〔2014〕282号)。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单位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市民大厅召开;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会议审批文件及会议通知; 

  2.参会人员签到册(举办会议的); 

  3.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举办会议的)。 

  四、关于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 

  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40号)和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我局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我局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必须严格区分自治区内公务活动和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宁公务活动两类情况。同城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公务接待审批单(见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2.被接待单位公函; 

  3.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五、关于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报销应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8〕13号)。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每年编制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员、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室审核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后,按照培训计划申报类别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市财政局、人社局备案。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变更或增加培训计划的,经党组会研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备案后实施。 

  培训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管理,原则上不下延至县(市)区以下。 

  举办培训班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开展培训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严禁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开支与培训无关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之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 

  2.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3.培训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举办培训班的); 

  4.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证(举办培训班的); 

  5.临时变更或增加培训计划的,需提供市分管领导审批材料(举办培训班的); 

  6.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据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公务活动发生的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并提供POS机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附件:1.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2.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批表 

        3.因公出国费用明细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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