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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317765618R/2024-0003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09-22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25
名 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合理压缩项目建设周期,不断降低企业成本,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联合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制定了《银川市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压缩项目建设周期,不断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实现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为目标,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探索建立“双线并行”审批机制,重塑项目审批模式,精减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有效缩短拿地与开工的时间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推动社会投资类项目快落地、快开工、快投产。

二、适用范围

全市市辖三区行政区域内社会投资类项目,适用本实施方案,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和各园区可参照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下列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一)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

三、主要做法及审批流程

(一)主要做法

建立“双线并行”审批机制,其中“拿地线”为企业竞拍土地后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开工线”为提前指导企业准备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资料并核发基坑施工许可。双线同步并行推进,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节点,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审批流程

1.竞拍土地。企业拍得土地后,市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将竞拍结果告知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醒并指导企业准备分阶段施工许可的申报资料。

2.签订成交确认书。竞拍成功后7个自然日内,企业与市自然资源局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签订《成交通知书》,并于10个自然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同步受理、审核分阶段施工许可资料。

3.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市自然资源局于1个工作日内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核发分阶段施工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将出让合同相关数据共享或上传至“自治区工改平台分阶段施工许可”模块,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平台建设

1.平台升级。加快平台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工改平台“分阶段施工许可”专用申报模块。

2.系统融合。协调自治区工改平台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工改平台的数据对接,将竞拍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至工改平台。

3.数据共享。企业直接登陆“自治区工改平台分阶段施工许可”模块申报项目,待签订出让合同后,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土地信息、申报材料开展后续施工许可审签流程。

(四)审批流程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全市社会投资类项目“拿地即开工”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全面部署、协调推进,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拿地即开工”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及时更新流程。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流程、时限和清单,为“拿地即开工”实施提供服务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办理基坑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项目的监管力度,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基坑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四)做好宣传培训。要多渠道宣传改革举措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注重倾听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改革参与感、获得感。经常性组织业务指导,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审批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熟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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