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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2/2020-00283 发布日期:2020-12-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名 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推进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制度(试行)》《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重点工作和纪律作风督查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推进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制度(试行)》《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重点工作和纪律作风督查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办事大厅,驻市民大厅各单位:

《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推进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制度(试行)》《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重点工作和纪律作风督查督办制度(试行)》已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01222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王苏平,5555725)



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推进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容错纠错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牢固树立“奋发有为、激情干事,勇做改革开放急先锋,创新发展排头兵”服务理念,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自治区《关于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试行)》、中共银川市委《关于印发<银川市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按照“宽进、快办、智能、便民、公开”的审批理念、非禁即入的审批理念、由以审代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审批人向改革人转变的思路,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服务系统工作人员。政务服务系统聘用、挂职、帮办等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容错纠错工作。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改革为上,宽容失误。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以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失误和错误行为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三)坚持担当为要,发展为重。牢固树立讲责任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真心爱护激励广大干部在制度规矩的范围内放心放手去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真抓实干。

(四)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不护短,不徇私情,既不能冤枉任何改革实干者,又不能姑息任何顶风违纪者。

(五)坚持抓早抓小,容纠并举。切实把容错与纠错有机统一起来,善于分析出错根源,找准出错原因并总结反思,及时补救,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切实防止故意犯错误、犯重复性错误、犯原则性错误。

第六条 容错纠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与支持改革发展、鼓励干事创业相结合,严格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素者,宽容失误者,严查违纪者。

第七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工作出发点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了群众利益,实现群众零跑路,而不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二)工作方法是按程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持续“四减一优”(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而不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个人专断、一意孤行、谎报瞒报或拖延报告;

(三)工作成效是为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推进区、市党委、政府及单位决策部署的顺利实施,而不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

(四)问题性质是在上级部门尚未明确规定时积极作为,而不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纪违法;

(五)后果影响是轻微负面,而不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第八条 避免容错过度,防止将主观犯错甚至将严重违纪划进容错机制范畴,严禁打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旗号搞劳民伤财,坚决惩治借优化营商环境之名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九条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

(一)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推进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改革中,因创新思路、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工作中,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减少群众跑动次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容缺办理、告知承诺,但未谋私利、未优亲厚友,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三)在化解改革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灵活应用政策、大胆探索创新,但因触及固有利益或为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轻微失误或引发个体信访问题的;

(四)在处理改革中长期投诉、缠访、闹访或解决疑难信访问题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仍出现非法越级上访的;

(五)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工作中,虽没有明令禁止,但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改革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改革预期效果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

(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自己、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没有与中介组织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办事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未直接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未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和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本人认为符合本制度容错条件的,应在问责程序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党组(党委)提出书面容错免责申请。

(二)核实认定。简单问题能当场认定的提交分管领导立即认定,复杂问题依申请事项开展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予以从轻、减轻免责或不予免责的认定意见,提交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备案归档。作出从轻、减轻决定后,相关资料要进行统一备案,及时入卷归档。

第三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干部,可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定不受影响;

(三)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绩效考评等不受影响;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评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进一步完善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

   (一)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

(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单位,在绩效考评中予以加分;

(三)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具体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绩效奖励。

第四章 纠错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但确实存在过错或失误的,要及时启动纠错程序。在宽容和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的同时,也要坚决防止搞纪律松绑、管理松懈等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清失误的性质、程度及原因,并与党员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要本着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的原则,及时做好纠错纠偏,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保障改革创新顺利推进。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提醒并纠错:

(一)确实出现明显偏差,给群众造成损失的;

(二)因改革的政策不明确,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程序做出决策的;

(三)其他应当纠错的情形。

原则上纠错对象为单位,确实属于个人责任问题,对当事人纠错。

第十七条 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3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单位党组织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听取陈述意见,指出错误所在,帮助反思。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开展工作。

(三)督促整改。单位党组(党委)要及时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报单位党组(党委)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整改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机制,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规范政务服务行为。

第五章  强化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支持保障,综合考虑容错事项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正确理解执行政策,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

(一)单位党组(党委)对容错纠错工作统一领导,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审定容错纠错的有关事项,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旗帜鲜明地为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开展激励勉励谈话,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宽容理解、正确对待、大胆使用。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问题反映不实或者查无实据的,应当通过谈话、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或者以虚假事实持续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通过合理容错,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工作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重点工作和纪律作风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管理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筑牢“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快乐,您的舒心就是我们的追求”服务愿景,强化对驻厅单位科学有效管理,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保障工作精细化水平,以全新的形象为市民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智慧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银川市委办公室印发《市委督查工作规则》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系统重点工作和纪律作风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立项督查,要围绕重点事项、重要节点开展督查督办。

(二)快速反应。工作雷厉风行,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做到件件着落快,件件回音快。

(三)严肃认真。严禁乱督查,做到查则必清、 清则必办、办则必果。确保督查督办工作更好地落实落地落细。

(四)注重实效。督促检查,要敢于直面问题, 一督到底,务求实效,并针对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

第四条 督查督办目的:

(一)提醒责任主体、发现问题、解决困难、总结典型经验等。

(二)解决抓而不紧、抓而不实、落实重点工作不够等突出问题。

(三)提高干部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上台阶,将督查作为变压力为动力的助推器。

(四)提高工作效能,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对督查督办事项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电话告知、实地督查、暗访等形式,督促责任单位按时办理。

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

第六条 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重点是市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高质量发展效能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等)。

(二)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部门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三)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会、局务会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执行情况督查督办。

(四)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 业务工作督查督办内容: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政务服务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分别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跟踪督查督办。

第八条 政务服务系统纪律作风督查督办内容:

(一)严格落实《银川市政务服务系统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银川市政务服务礼仪标准化流程》《默认许可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

(二)严格落实《四减一优》《告知承诺制》《容缺承诺制》等制度。

(三)持续开展政务服务系统“五查五树”纪律作风建设,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大转变、大提升。

第九条 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按照利企便民、全面覆盖、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办事群众来评判的“好差评”评价体系,促进全市持续优化和创新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政务服务从政府供给导向转变为企业群众需求导向的目标。

第三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十条 重点工作督查督办程序:

(一)任务分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级部门转批或领导交办事项、市审批局党组、局务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等,制定《任务分解表》,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明确工作人员、完成时限等。

(二)督查督办。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

(三)情况反馈。对完成任务进展情况及时汇总,形成书面督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向审批局党组汇报,并反馈相关负责人。

(四)整理归档。做好督查督办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系统纪律作风督查督办程序:

(一)巡查督查。日巡查由进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成员由各进驻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组成。采取不提前“打招呼”、不分时段对市民大厅管理范围内的人、事、物等进行每日巡查。月巡查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1名领导带队,市审批局办公室、督查督办科、政务服务管理科、安全保障科、网络技术科等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巡查督查。不定期巡查由市审批局督查督办科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时巡查。

(二)通报。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驻厅单位考勤、纪律作风、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进行通报。

(三)整改。通过巡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责任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深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举一反三,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市审批局督查督办科。

(四)归档。及时做好通报、整改资料等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按照“督必办、办必果”的要求,将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市审批局每月对督查督办工作进行分析、通报,每季度进行考评,年终进行总结。对督办事项高质量按时完成的给予绩效奖励;对督办事项完成不及时或办理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奖励,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如因督办事项未及时办理给大厅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市审批局党组启动问责机制,给予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问责处理,必要时报市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督办结果将作为干部作风评议、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主要依据,作为政务服务窗口绩效考核奖励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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