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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17-00071 | 发布日期: | 201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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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
名 称: | 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答复 |
马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切实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对城市供热十分重视,于2005年出台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自治区于2012年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合同。停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第二十五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三)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四)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根据以上规定,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停暖申请,但须经过供热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停暖协议才可采取停暖措施。供热公司的热属于商品,如供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事项,按照条例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停暖须经供热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其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供热单位安全稳定运行,广大热用户温暖过冬。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供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