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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2-00645 发布日期:2022-12-16
发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名 称:关于对给予企业提前供热补贴的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对给予企业提前供热补贴的建议答复的函

方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供热企业提前供热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提前供暖给予财政补贴

为适应供热行业新发展需要,进一步厘清各相关主体责任,规范供热市场行为,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7月29日,《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条例》明确了提前或延长供热产生的成本费用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提前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

二、关于对提前供暖明确收费

2019年我市已调整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提高了供热服务质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市民用热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社会各方基本满意,且此项标准仅实行3年,不建议再次调整供热价格。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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