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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08-16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

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带来“新动能”——解读新修订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原文: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解读内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筑加快了“新陈代谢”速度,折旧建新工程与日俱增,人们在享受城市建筑日新月异的同时,也在遭受城市建筑垃圾所带来的困扰。因此,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有效管理迫在眉睫。

  《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有建筑垃圾拉运和管理模式与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企业化、专业化经营模式未写入法规,单位、个人均可以参与收集运输经营活动,收运能力和车辆条件等参差不齐。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不按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随意丢弃、遗撒,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现象屡禁不止,造成城市扬尘、道路污染,对道路交通安全也形成了一定的隐患。

  因此,从源头治理建筑垃圾运输中的扬尘、撒漏、污染路面等问题。创新建筑垃圾管理新模式,推行建筑垃圾管理“拉运法人化、运输密闭化、行程可塑化”制度,修订条例十分必要。新修订的《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共6章37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将为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带来“新动能”。

  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是解决建筑垃圾管理问题的关键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对此明确提出,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而建筑垃圾解决的根本在于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此,《条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运输智能化管控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工工地和运输经营单位应具备4个条件

  那么,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管理怎么规定呢?《条例》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施工工地应当符合4个条件:工地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工地出入口实行硬化,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确保出入口和出场车辆干净整洁;施工期间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配备扬尘在线监测可视设施,并与监管部门有效对接;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建筑垃圾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并及时清运。

  同时,《条例》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4个条件: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满足需要的停车场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有符合道路货物运输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身颜色、车辆标识,安装智能管控系统;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核准手续和准运核准手续合并一趟办理

  “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保持车辆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条例》明确提出,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场;运输车辆应当悬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牌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规定,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委托具有处置证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组织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水域、供排水设施、河道、沟道、公路两侧、农田水利设施或者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简化审批程序是新修订《条例》的一个突破:将原来需要建设、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分别到各个县(市、区)城管和公安部门办理的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准运手续合并,统一由所在地城管部门受理,城管、公安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并由所在地城管部门发放审批结果,极大的简化了程序,实现了一趟办理。

  将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相应数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消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建设和管理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照明、降尘、抑尘等设施设备,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覆盖并及时消纳。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消纳和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其他物料;保持消纳场道路畅通,相关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保持消纳场和周边环境整洁;对进入消纳场的运输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来源:银川日报 2018年08月15日 版次:2 作者:姬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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