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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1-23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委政研室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政策原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办法》制定目的与背景 

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扶贫开发,银川市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但农村残疾人口的贫困现象依然严峻。由于身心障碍、劳动能力受限、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这些人是脱贫难度最大、返贫率最高的特殊困难群体,是脱贫攻坚战的重点人群。参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出台主要针对我市农村残疾人口的《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设立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脱贫重要论述,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脱贫任务的务实之举,体现了我市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二、《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明确了专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管原则以及相关牵头部门。

第二部分明确了专项基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投放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项目或企业,产生的收益用于设立银川市农村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二是专项救助基金接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明确了农村深度贫困人口中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与办法。重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享受救助的对象须具有银川市农村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银川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二是在银川市按照建档立卡的标准和程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自主迁徙居民、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但已按照《银川市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列入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再作为深度贫困人口脱贫攻坚专项救助的对象。三明确一级重度残疾人为一类救助对象,二级重度残疾人为二类救助对象。

第四部分明确了各类救助金额标准,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农村深度贫困人口一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专项救助260元,二类救助对象每月给予专项救助150元;二是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银川市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救助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三是农村深度贫困人口申请脱贫攻坚专项救助基金救助,不影响被救助人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第五部分在救助申请办法中对申请的提出、证明文件、审核部门、复核部门做了明确。具体为:农村深度贫困人口申请脱贫攻坚专项救助,由被救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被救助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文件。经县(市)区残联、民政、扶贫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银川市残联、民政、扶贫部门复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七部分对基金管理、使用及监督做了明确规定,并对《办法》的有效期做了规定,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专项救助基金由市扶贫部门负责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和社会化发放;二是基金管理部门将经审定后的被救助人员名单、救助金额、被救助人个人账号等资料提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将专项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发放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三是基金应参照城乡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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